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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家事法庭设置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18]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魏东

  我国当前在司法领域掀起了设置家事法庭的改革热潮,并且在全国法院系统基本都设立了专门的家事法庭。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家事特别组织程序法的支持,在规范化和科学化方面有着很大的完善空间。

  首先,是机构设置本身的不统一性。由于缺乏具体的家事法庭组织程序法,全国的家事法庭组织的具体形式具有不统一性。多数家事法庭都设置在基层法院,但事实上多数家事纠纷仍然主要由基层法院附属的人民法庭而不是专门的家事法庭受理,而对于家事法庭一审后的上诉案件,是否应当由上一级法院继续设置专门的家事法庭受理,依然处于讨论之中。其次,在家事法庭的人员配置上,仍然主要以之前普通民事法庭的审判人员为主,相关家事诉讼需要的心理咨询等方面的专家辅助人员由于资金和人才的缺乏,往往很难真正落实。最后,人员的专业素质问题。当前成立了家事法庭的基层法院中,对家事法庭组成的相关成员并没有提出专门的家事诉讼的资格要求。基层法院在设置家事法庭的时候尽量选择对家事诉讼比较熟悉的人员,但这些家事法庭的组成成员如审判人员、助理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等尚无资格标准。

  鉴于当前家事法庭改革的现状,建议尽快构建家事诉讼特别组织程序,对家事法庭的组建进行详细而具体的规范。这些规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首先,考虑到我国当前家事法庭组建的现状,实行完全独立的家事法院系统显然不现实而且成本太高,因此建议继续在普通法院内部组建相对独立的家事法庭的模式,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家事诉讼特别组织程序的构建。其次,家事法庭的案件管辖范围为现在法院划分的所有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在家事法庭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基层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继续受理家事纠纷,但可以在人民法庭中设置专门的家事法官,所有的家事纠纷由家事法官受理,家事法官在日常事务上接受人民法庭的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基层法院家事法庭的管理。再次,设置专门的家事法庭法官选拔考核和奖惩培训制度,保证家事法庭具有与家事诉讼相适应的专业素质。最后,应当适当加大家事法庭需要的专业辅助人员的投入,招聘具有特殊心理咨询和辅导专业技能的专家,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家事诉讼程序中调解和和解程序的构建,进一步提高家事诉讼的专业水平和诉讼质量。可以尝试:婚姻家庭和继承诉讼案件,由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家事法庭,或者基层人民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专门设置的家事法官负责审理;人民法庭的家事法官在日常事务上接受所在人民法庭的管理,在业务上接受派出基层法院家事法庭的管理;家事法庭应当建立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保证审判人员及辅助人员具有胜任家事审判工作的能力;家事法庭应当充分考虑家事诉讼的特殊性,加大具有相关心理咨询和辅导技能专家辅助人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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