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中的职能作用,有利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治理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促进乡村社会自治和德治。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派驻在乡村社会的审判组织,要在立足服务于基层社会稳定大局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审判职能优势,积极践行群众路线,不断推进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中的职能作用,不断健全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今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北京专题调研人民法庭参与基层治理、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时指出,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是人民法院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派驻在乡村社会的审判组织,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司法活动,通过发挥人民法庭自身的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回应乡村社会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利益诉求,是人民法庭践行司法为民的最直接体现。
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庭的核心职能。依法支持其他国家机关和群众自治组织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能。在乡村治理中,人民法庭只有正确定位自身的核心职能和重要职能,才能把握新时代的新任务,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与此同时,必须看到的是,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基层的基层”,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必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遇到更多复杂的问题,承担更加艰巨的任务。
进入新时代,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一方面,人民群众对专业化的法律。服务需求越来越大,法律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另一方面,乡村社会的很多矛盾纠纷大都涌向人民法庭,给人民法庭解决矛盾纠纷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期待。可以看到的是,转型期的乡村社会,人民法庭在履行审判职能时,既要回应人民群众对专业化法律服务的诉求,更要立足于审判职能服务于基层社会治理。然而,乡村治理涉及基层社会事务方方面面,完全用司法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还面临一定的困境。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乡村社会事务仍然还具有不规则性。各种乡村社会事务的联系错综复杂,很多矛盾纠纷的发生并非因法律规定模糊不清而引起,很多利益诉求也并非现有法律规定所保护和支持,因此很多矛盾纠纷的解决无法完全用规则进行框定。即便完全用司法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人民法庭还需要考虑用法律解决之后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二是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存在多元化,并且许多利益诉求具有乡土性,因此并非完全能用司法手段进行确认和保护。相反,在司法实践中,用司法手段只是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方式的一种,这也就决定了人民法庭在解决乡村社会矛盾纠纷时必须采用综合治理的手段而不是单一的法律手段回应群众的诉求。三是乡村社会的人际关系密度比较大,调整乡村社会关系不仅有国家法律,还存在大量的乡规民约、乡土人情、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因此国家法律贯彻到乡村社会的过程中难免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与此同时,人民法庭在司法过程中如何利用乡土人情、乡规民约等地方性知识服务于司法实践依然考验着法官的司法能力。因此,无论是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还是从推进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角度,人民法庭都需要在新时代背景下充分履行自身职能,不断提升公正司法能力,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人民法庭要切实履行审判职能,提高自身公正司法能力。转型期乡村社会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矛盾纠纷越复杂,越需要产生公正的司法产品。复杂的矛盾纠纷往往蕴含的诉求利益错综复杂,因此很多矛盾纠纷并不是都能通过村级组织和基层调解组织解决,相反,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公正的司法产品的需求越来越高。人民法庭在审理乡村社会比较复杂的矛盾纠纷时,应该加强自身的业务水平,立足乡村社会实际,积极履行审判职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提高群众对乡村司法的满意度需要人民法庭的法官严格依法办事,做到不偏不倚地公正司法。对于那些带有普遍性和普法教育意义的乡土矛盾纠纷,人民法庭应立足于自身的审判职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充分发挥法律的定分止争功能,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期待。人民法庭要积极践行群众路线,做到司法为民。人民法庭身处乡村社会,不仅要把法律实施到田间村落,而且还要懂得做群众工作。司法工作不仅是一项法律工作,也是一种群众工作。因此,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办理具体案件时,需要继承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践行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了解案件发生的历史来由,熟悉基层群众的生活感情,力戒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不搞“机械司法”。这就要求,人民法庭要坚持坐堂办案与巡回审判相结合,充分发挥巡回审判在服务群众、践行司法为民和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作用。而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具体办案的过程中,不仅要深谙法律的原则规定,也需要充分认识到乡村社会的情、理、法之间的冲突和张力,更需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参与到矛盾纠纷化解中,不断在法律和事实之间寻找交叉点,最终使人民法庭的判决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从而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重要的基层基础,站在以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前沿,是国家基层治理特别是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乡村治理中的职能作用,有利于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乡村治理不仅需要法治,更需要促进乡村社会自治和德治。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派驻在乡村社会的审判组织,要在立足服务于基层社会稳定大局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审判职能优势,积极践行群众路线,不断推进自治、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