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各方评论

用好监狱巡回检察规范减刑假释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西流

  近日,中央政法委在四川成都召开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要求,全面推开监狱巡回检察,充分发挥“巡”的优势、“驻”的便利,主动发现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突出问题。要防止有钱人、有权人成为法外之人。

  不可否认,过去减刑、假释制度,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一方面,对未成年罪犯,老年罪犯适用减刑、假释的相对较少;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漏洞和监管不力,一些获刑官员利用减刑、假释制度,进行权力寻租,逃避法律制裁。 众所周知,办理减刑、假释的依据,主要是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部门规章已颁行20多年,受当时立法水平所限,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操作性。比如,减刑、假释在提请、鉴定、审批、移交、考察和监督环节上,均存在漏洞。特别是,监狱掌握着减刑、假释的决定权,检察机关只能当看客,司法监督形同虚设。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对拒不认罪悔罪或不履行财产刑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贪污贿赂罪犯,法院将不予假释且一般不予减刑。规范减刑、假释,关键是完善监督机制。首先,必须对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细化规定,增加可操作性;同时,建立联合审批制度,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制约作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使减刑、假释在阳光下运行,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特别是,应制定惩罚性规定,约束司法人员、鉴定医生等公职人员的从业行为,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减刑、假释的参与者,一律严肃查处,提高违法成本。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