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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优化营商环境正当其时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2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令飞

  近日,国务院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政府立法优化营商环境,把“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落实到行动上,受到广泛好评。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立法优化营商环境能最大程度凝聚社会共识和行动。法治是刚性的,必将赋予营商环境改革以更大的强制性和约束性,使其成为一项持续取得进展的改革部署。法治是透明的、公正的,全体社会成员、所有市场主体都要遵循法治方向,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发展信心。

  当前,全国各地正竞相优化营商环境,在一些具体的营商环境“硬核”指标上,不同省份之间呈现你追我赶之势。以企业开办时间为例,有的省份明确提出3天时限,有的省份作出1天办结的承诺。从“拼政策”走向“拼营商环境”,向改革要动力,用改革增红利,自上而下的改革部署与自下而上的改革行动契合共振,是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规律要求。各地在发展实践中越来越感受到,市场主体的活力、创新力与创造性,正成为驱动经济增长的持续和根本性动力源泉。

  立法优化营商环境,把行之有效的改革实践固化成通行的规则和模式,首要意义就在于使营商环境保持不可逆的进步与向上态势,朝着广大群众与市场主体期待方向一路向前。同时须看到,“放管服”改革是要触动既得利益,特别是转变政府职能,会对部门的权力有所削弱、有所制约。这种刀刃向内的改革会使很多部门被迫走出“舒适区”,唯有法律法规的刚性才能最大程度减少改革的阻力。

  营商环境改革是系统性、全局性改革。对于政府而言,不仅需要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更需要进一步探索与完善监管方式和治理模式。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强调,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各级各部门必须系统检视习以为常的“一刀切”“运动式”做法,对一些固有思维与行为模式进行彻底纠偏,在维护法规权威性的同时强化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优化营商环境必须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需要各项改革举措协同推进。以正在试点的营商环境评价来看,水、电、气等获得期限以及金融服务效率等都是重要评价指标,这就需要同步深化公用事业体制机制改革,以法治方式“破壁清障”,构建以市场主体需求和满意度为导向的要素供给新模式和公用事业服务新流程。再如,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透明度和办理效率,已成为市场主体反映最强烈的痛点和堵点。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对确需保留的许可、证明等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立法中,对告知承诺制应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告知内容、办理时限、法律法规依据等都应向市场主体公开,同时应建立相应制度机制,保障市场主体必要的申诉权利,约束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优化营商环境,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我国排名跃升至第31位。以立法优化营商环境,发展的航船必将劈波斩浪、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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