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近日发布。其中规定,各地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1月3日《新京报》)
近年来,失信名单以及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产生的效果有目共睹,能够对失信者产生震慑、督促和教育作用。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给予宽限期,体现了对失信者的适度宽容。这一制度是执行工作的创新,是一种柔性执行措施,对法院执行结案及失信者履行义务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设置宽限期的目的和考虑是让被执行人在宽限期内自动履行义务。法院扬起惩戒的“鞭子”,却暂时不落下来,这样的惩戒措施,能够给被执行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威慑并督促被执行人认真反思、掂量后果,增强履行义务的压力和动力。同时,宽限期也给了被执行人更充分的履行义务准备时间,有利于被执行人合理处置相关财产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履行义务筹措更多资源、提供更多保障。
失信惩戒只是一种执行督促手段,并非最终执行目的,如果在宽限期内被执行人就履行了义务,那么就达到了失信惩戒的目的。这样的执行符合法院和申请执行人意愿,是成功的执行、快捷高效的执行,能够降低司法执行成本、节约司法执行资源、缓解社会矛盾。
但要充分认识到,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过了宽限期,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依然要承担惩戒落地的后果。因此,被执行人应该珍惜法院赋予的宽限期,积极利用宽限期履行义务,不能把宽限期当成“拖延期”。司法机关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