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法谚精妙的概括了判例法发展的精髓,但人类社会的法律实践是相通的,它也能对像我国这样的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律现象有解释作用。司法实践中,没有审判台上十几年的亲身经历,法官想获得对疑难复杂案件的驾驭把握,无异于缘木求鱼。
但是,法官不能因此就走入唯经验论的怪圈,拿着实践的名义排斥理论思考。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决定了法官有两种不同的思考任务:一是针对具体案件证据去思考如何用证据形成结论;二是针对当事人的请求和抗辩思考它们的规范基础。这两种思考是水乳交融、相辅相成的,因为进入法官视野的事实问题本身就有强烈的规范性,而且抽象的法律规范只有面对具体事实才有可能实现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规制。法官为了完成自己的角色使命,必须训练提高自己这两个方面的思考能力,不但要在自己脑海里完成思考,还要有效地、合乎逻辑的把这些思考用规范的现代汉语展示给公众。这就需要法官在长期庭审驾驭和裁判制作中沉淀积累。
对法官来说,其思考外部化最主要方式就是他的判决书。在判决书的制作过程中,他对事实和规范问题的思考都会不断得到锤炼,从而让他的执业能力不断得到提升。但是,判决是针对具体个案进行的,这就要求法官进入个案的具体语境中思考个案的公平,同时还要考虑考虑审限和效率。这就天然地限制了法官在判决文书制定过程中思考的范围。因此,法官仅仅通过长期判决书制作,很难获得一个把握问题的、超越的宏观视角,甚至进一步说很难获得一个对规范的良好掌握以及训练。长此以往,会让一个最需要规范性的职业从业者陷入经验主义泥潭。
法官重视经验,但不应陷入经验主义泥潭。实现对经验主义的超越要求他们能够跳出面前的个案去思考它们背后的理论性争议,跳出眼前的具体当事人去实证和他们同类的其他社会主体,从规范和社会两个方面深入思考。唯有如此,他们才能有对法律问题、对证据问题,特别是证据的规范性判断从而确定事实的问题有真正的把握,他们思考判断的结果也才有更扎实的“合法性”基础,更好地被公众接受。这时他们的思考能力就可以说超越了手头“案子”对头脑的束缚,也就不会只能在“前有车、后有辙”的经验主义泥潭中了。
获得这种超越“经验论”的能力,需要法官主动的、系统的学习。主动的学习就是说对作为法官思考前提的法律、法学知识不应该只是见了案子以后“临时抱佛脚”,而应该主动自觉规划,并按照计划执行;系统的学习则是法学、法律本身的系统性所要求,无论是需要掌握的规范体系和对规范体系进行解释的规范法学,还是需要扩充视野从而能够让个案判决更合理公正的法社会学、法经济学,都需要有系统学习的意识。法官还要在审判经验中发现需要思考的问题,锤炼成问题之后,接下来才能够思考解决方案。法官职业是一个非常难得的角色机会,他们能够获得其他法律人不可能具有的内部视角。因此,法官应该对自己的工作具有体系式的、超越式把握,让关于事实和规范的两种思考力都超越经验主义,从而更好地完成职业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