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5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案例8“水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相邻光污染侵害纠纷案”格外引人注目——不是因为案情多么曲折复杂,而是因为它太“普通”了。普通到可能发生在每一个城市居民身上,对面商场装上玻璃幕墙,每天下午阳光反射进自家客厅,刺眼、灼热,一照就是几个小时。这种“摸不着的伤害”,因其触及现代都市生活中“光暴力”这一敏感话题而变得备受关注。而法院的裁判清晰勾勒出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不以事小而不为”的司法担当。
必须明确,阳光虽无害,但经人工建筑扭曲后的“强光袭扰”绝非不可追责。在该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曾抛出“阳光是人类生存的必然条件,阳光不会造成污染”的抗辩理由,试图将刺眼的反射光包装成“天赐恩惠”。这明显是在偷换概念,自然光本身无害,但当它经玻璃幕墙聚焦反射,每日长达数小时照射居民客厅,便已从“阳光”异化为“光污染”。司法裁判的精准之处,在于穿透现象看本质,认定“照射强度超出了一般公众可容忍的限度”,即构成侵权。
更值得关注的是,本案在证据规则上展现了司法智慧。面对“现有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尚未涵盖光污染类型”的现实困境,法院没有机械地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驳回诉请,而是主动作为——法官选取上午、下午不同时段两次赴现场勘验,结合照片、视频等证据,综合认定侵权事实成立。这一做法打破了“唯鉴定结论论”的举证僵局,确立了“现场勘验﹢日常经验法则﹢间接证据”的方式,填补了鉴定空白,实质上是降低了公众维权的门槛,让“摸不着的伤害”无处藏身。
此案的示范意义,远超个案本身。长期以来,光污染因其损害的非直观性、标准的模糊性,长期处于“人人可见、人人难诉”的尴尬境地。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设立光污染防治专章,但针对玻璃幕墙反射光造成污染的监管职责,却分散在住建、环保、城管等部门之间。在此背景下,司法机关没有等待“万事俱备”再出手,而是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先行划出红线,公民的“安宁居住权”不容侵犯,即便侵害形式是看得见摸不着的“光”。
绝不能让光污染成为刺向居民生活安宁的“利刃”。该案以6.5万元的“小切口”,作出了守护“阳光下的安宁”的“大文章”。它告诉我们,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宏大叙事中,司法的力量既体现在守护青山绿水的磅礴气势中,也体现在为一家一户驱散刺眼强光的细微处。
(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