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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法联动促和解,一场因外借身份证和京牌指标引起的纠纷落下帷幕

本站发表时间:[2024-12-1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通讯员 毕翠鹏
  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大兴区检察院)延伸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能,联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当事人之间监督、诉讼、执行问题通过和解方式一次性解决,实现民事纠纷“一揽子”化解。
  一场历时近七年的民间借贷纠纷
  冯某、崔某是发小。2017年7月,冯某将身份证及名下的京牌汽车指标出借给崔某,崔某购置了一辆奥迪牌轿车,并将该车辆挂在冯某名下。2017年8月,因资金周转需要,崔某以冯某名下的奥迪牌车辆作为抵押向甲金融公司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并持冯某身份证以冯某的名义与甲金融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并未约定利息。当日,甲金融公司将20万元转账至冯某账户;次日,冯某在崔某的指示下,将该笔借款汇至崔某名下账户。因冯某未及时还款,2020年9月,甲金融公司向冯某发送催收函要求其尽快还款。2021年3月,甲金融公司将对冯某的债权转让给了四川乙公司,并向冯某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因冯某一直未向四川乙公司还款,2021年10月,四川乙公司将冯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冯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因四川乙公司提供的冯某联系方式有误,冯某未出庭,法院缺席判决冯某向四川乙公司偿还20万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四川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冯某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因自己被限制高消费、名下账号被冻结,冯某才得知自己被四川乙公司起诉。冯某以实际借款人系崔某,自己只是代为走账,与四川乙公司不存在借款的合意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冯某遂向大兴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算清“糊涂账”解开申请人的“心结”
  “借款合同不是我签的,我就是代朋友走账,20万一到我的账户我就转出去了,凭什么是我还钱?”冯某不解地向检察官说道。在冯某看来,实际借款的人是崔某,为什么法院判决还款的却是自己呢?为查清这一事实,承办人调阅了本案的一审卷宗,仔细询问双方当事人,将在案证据及当前判决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逐一进行审查,发现本案症结点在于借款人的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合同成立。本案的借款合同上的签字虽非冯某本人签署,但综合冯某本人陈述以及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冯某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将自己名下的奥迪牌车辆作为抵押向甲金融公司借款,且以自己名下银行账户接收相关借款,并在收到后将该借款汇至崔某名下账户。收到该借款后应当视为案涉借款合同已成立,签约过程中的瑕疵并不影响冯某实际收到借款的法律效力。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出借个人身份证、小轿车京牌指标、名下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的相关法律风险应当具有识别能力,应自担风险。找到了解开症结的关键点,承办人耐心向冯某解释法院判决其作为还款人的法律依据,最终冯某认可了法院的生效判决。“原来是这么回事,是我把自己的身份证、京牌指标借给别人引出来的纠纷,确实应该由我来还四川乙公司的钱!”冯某向承办人说道。
  双方当事人远程言和 检法联动见证执行
  经过审查,本案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不存在法定监督事由。案子可以结了,但当事人之间的执行问题还没解决。经承办人了解,申请人冯某还是某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本案执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企业经营因此受限,日常生活也存在诸多不便。而被申请人四川乙公司作为胜诉的一方,却迟迟未拿到执行案款,如何通过检察履职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现实困难呢?
  经过承办组分析研判,冯某虽然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本人具有强烈的还款意愿,本案存在一定的和解基础。因为四川乙公司远在四川不方便来京,无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承办人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开展远程视频调解。调解会上,申请人冯某提出了自己的顾虑,“近几年公司经营不善,本金20万再加上后续利息、迟延履行金10万多元,我履行起来很吃力”,被申请人四川乙公司同样表达了自己的难处,“由于我们之前的争议比较大,抵押车辆的停放费用、诉讼费用都不少,这个问题怎么解决?”
  因本案时间跨度较大,利息和迟延履行金高达10万余元,和解工作一时间遇到了瓶颈。承办人及时转变调解思路,构建“检察官+法官+N”调解对接机制,邀请法院执行局共同参与到调解工作中,将执行法官、代理律师纳入调解队伍中,加强会商研判,及时掌握双方当事人心理动态、矛盾趋势变化,实现会议联席、信息共享、问题共商、纠纷共调。最终,四川乙公司作出让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四川乙公司减免了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等共计10万余元,冯某于三日内一次性向四川乙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三日后,双方当事人在检察官、执行法官的见证下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执行法官及时解除了对冯某的强制执行措施,冯某向检察院提交了撤回监督申请决定书。后经承办人了解,冯某负责的民营企业后续也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案件至此得以圆满解决。
  “检察履职不应局限于司法办案,要秉持司法为民初心、能动履职,才是对法律权威和司法温度的更好诠释。”此案的承办检察官王建国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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