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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逃7年后自首赎罪,他经历了什么?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1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李祺

  “我经常做一个梦,在梦里一个女人对我说,你为什么还不去自首?”

  2017年5月8日早上6点,22岁的某网吧网管沈峰(化名)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交代自己曾在2010年伙同他人抢了一辆黑出租,杀害了女司机……

  只为路费,犯下罪孽

  2010年3月22日晚,侯亮(化名)、沈峰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抢劫后,以租车为名搭上了一34岁女子驾驶的黑色轿车。当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某处时,侯亮、沈峰用腰带猛勒女子颈部,致女子机械性窒息死亡,抢得手机一部、人民币500余元等财物后弃车逃离现场。

  对于案发经过,沈峰供述称,当时自己和侯亮以及另一男子,同在一家公司做保安,三人同一天提出辞职,且身上没有钱。侯亮说一起去找他姐夫,但没有路费,于是提议抢劫。

  侯亮提出抢劫开黑车的女司机,他们答应了,并商量好如果司机反抗就让沈峰用腰带勒司机。后来他们发现了正在北京西站揽活的女司机何某,遂搭乘上了她的轿车。到了夜里一点多,三人按计划逼迫司机停车并开始实施抢劫。由于女司机拼命反抗,三人残忍地杀害了她,并从其包里拿了一个钱包、一部手机,还拿了项链、戒指。

  沈峰称,之后他们坐火车到了外地,找了个金店把项链、戒指熔了,才知道是铜的。侯亮最后分给他不到200块钱,“我说干这么大事才这么点钱,以后别在一起玩了,我就去车站买票回了A省,以后再也没联系过。”

  2010年3月24日下午,路人报案称,发现一黑色轿车,车内有一女子疑似死亡。侦查工作随即展开。然而,犯罪现场留下的线索实在太少。案件困扰司法机关7年之久,直到沈峰走进派出所……

  潜逃七年,终于自首

  在案发时,侯亮刚满十八周岁,而沈峰则年仅十四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辩护函后,随即指派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杜福海律师在沈峰抢劫一案审判阶段为其提供辩护。

  接受指派之后,杜福海律师随即进行了阅卷工作,并于2018年1月18日会见了受援人沈峰。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律师会见室内,沈峰对杜律师说:“我经常做一个梦,在梦里一个女人对我说,你为什么还不去自首?”“这几年,我良心上一直过不去,吃不下,睡不着,现在想通了,就来自首了。”沈峰表示非常后悔,自首后心理上的负担终于放下了。

  杜福海律师表示,沈峰是他辩护的众多犯罪嫌疑人中年龄最小的。作案时他还未成年,现在能够投案自首,认罪悔罪,也是希望能够改过自新。

  经过梳理案情,杜福海律师认为此案在犯罪构成、适用法律上是准确的,没有辩护空间,决定全力以赴进行量刑辩护。

  2018年4月26日上午,侯亮、沈峰抢劫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侯亮和沈峰均表示认罪,并向被害人家属道歉,表示愿意进行赔偿。

  法庭上,杜福海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在本案发生以后到自首这段时间,受援人沈峰一直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一直自食其力。在本案发生之前沈峰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偶犯。

  另外,受援人沈峰案发时只有十四周岁,还是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也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受援人沈峰是主动投案自首,到案过程中,沈峰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到案后,被告人沈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应当认定为自首。而且,受援人沈峰是在没有任何外在压力的情况下,完全自愿主动投案自首的,认罪、悔罪态度积极诚恳。恳请法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育缺失,埋下祸根

  在援助律师杜福海看来,受援人沈峰走上歧途,与他冷漠的家庭有很大关系——在看守所里,沈峰曾托杜律师给他父亲打个电话,让父亲到看守所给他存点钱。律师按照嘱托给沈峰的父亲去了电话。电话中,沈父的语气一开始是吃惊,随后就变得很冷淡,没说几句就挂断了。根据杜律师的办案经验,通常碰上这种事,被告人的家属都会不断给律师打电话询问情况,但沈父此后却再没给律师回过电话,就连开庭也没见到人。

  杜律师还介绍,沈峰上小学的时候辍学,11岁时便在A省的某个工厂做纺织工,之后又在A省的某个个体剧团学表演做反串演员;12岁时到A省的一个饭店打工,当年秋天来到北京,在某KTV当停车场的保安;13岁时,又到B省一家网吧做网管,然后在B省的一个夜总会当服务员打扫卫生……

  杜律师认为,受援人沈峰从11岁起就开始挣钱养活自己,其成长经历极其特殊,社会环境因素、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对沈峰当年的违法犯罪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因此,杜福海律师请求法院考虑受援人沈峰的特殊成长经历,酌情从轻或减轻量刑。

  2018年6月13日,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侯亮及沈峰之辩护人所提有关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对其中合理部分酌予采纳。”法院认为,侯亮、沈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致人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侯某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不立即执行。沈峰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侯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沈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继续追缴二人500元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家属;判决二人赔偿被害人父母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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