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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把犯罪当行规 遗忘底线终后悔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1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李祺

  “我以为这只是‘市场潜规则’,当时并没有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因为我的无知,犯了严重的错误,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也害了自己和家人,非常悔恨……”

  在谈到自己的行贿行为时,曾担任某房产中介店长的王莉莉(化名)后悔不已。如果当初知道自己的行为就是行贿,已经触犯了法律,她一定不会这样做。然而,已经没有如果了。

  为促成买卖 她帮助购房人逃税

  2014年5月,张某想购买一套房屋,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寻找合适的房源,经过中介公司某店店长王莉莉、工作人员李颖(化名)的努力,张某不久就看中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处房屋,有意购买。

  但是该房屋的房产证登记时间距离上一次购房不满五年,税费会比较高。李颖帮助购房人张某计算了购房税费:此套房产应缴契税5.79万元、营业税21.6万元、个人所得税约50万元。

  购房人张某觉得税费太高了,就问中介工作人员能否少缴税。作为店长的王莉莉,就让下属李颖找人问一问。过了两三天,李颖回复店长,她找了一个姓曹的中间人,可以给购房人提供优惠,优惠后的税费约为62万元,但需要现金支付。她们遂将此消息告诉了购房人张某,张某也同意了。

  此后,在中介公司店长王莉莉、工作人员李颖的陪同下,买卖双方面谈,确定了购房价格,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购房人张某办理银行贷款后,李颖向店长汇报:中间人要求提供房产证照片、网签合同等,用于办理避税。店长王莉莉就让李颖把这些材料交给了中间人。

  2014年6月中旬,中间人曹某与店长王莉莉约定缴税日期,让购房人张某带上银行卡及62万元现金去办手续,并承诺返给王莉莉和其下属李颖7万元好处费。

  缴税当日,通过中间人的办理,购房人很快拿到了纳税材料、契税发票和购房发票,并顺利办理了过户。

  随后,王莉莉陪同购房人张某到停车场找到中间人曹某。将装有62万元现金的布包给了中间人。购房人离开后,中间人返给王莉莉7万元现金,王莉莉分给下属李颖1.76万元,自己留下5.24万元。中间人表示,62万元现金是通过他给办理逃税的税务工作人员(另案处理)的好处费,并不是用来缴税的。

  顺利办理了过户、缴税手续,房产中介的这笔买卖就算大功告成了。而此时还沉浸在喜悦之中的王莉莉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在她看来,通过中间人进行二手房交易避税、逃税,只是行业中的“潜规则”,算不上违法。

  不能幸免的触法者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触犯了法律,终究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2016年11月30日,王莉莉因涉嫌犯行贿罪,被取保候审。

  此后,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了王莉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情况,因王莉莉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辩护人,检察机关决定安排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并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了提供法律帮助函。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函告后指派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的李险峰律师为王莉莉提供了法律帮助。审查起诉期间,李险峰律师与检察人员交换意见,并于2017年8月29日在场见证和签署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具结书》,王莉莉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在审判阶段,根据司法部联合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对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017年11月2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通知辩护函后,随即指派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的徐伟贤律师,为王莉莉行贿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

  11月6日,徐伟贤律师到法院阅卷并与法官沟通案情。随后,徐律师又会见了王莉莉,与她签署了法律援助委托手续,仔细了解了案情。

  11月21日,王莉莉行贿案一审开庭。在庭审中,徐伟贤律师依法为王莉莉从轻、减轻处罚发表了辩护意见。徐伟贤律师表示:

  第一,从全案的事实及证据来分析,受援人王莉莉在整个涉案过程中参与较少。

  受援人王莉莉作为房屋交易中介,提供房屋买卖居间服务。为满足买方希望减免税的需求,通过其下属李颖介绍的中间人曹某,为买方提供少缴纳税款的居间服务,并取得好处费5.24万元。

  在整个行贿环节中,受援人王莉莉作为居间服务中介,初次与中间人曹某合作,她从未直接接触过税务工作人员,并不清楚具体的避税操作,在整个涉案过程中参与较少,对于逃税行贿行为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

  第二,受援人王莉莉的主观恶性小。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对其刑事责任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在本案中,受援人王莉莉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比较小。

  徐律师分析,受援人王莉莉没有违法获取经济利益的强烈意图。她是受社会和行业的不良之风影响,而且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观念——2014年前后,房屋买卖中介行业为了获取二手房买卖业务成交,采取多种手段进行避税甚至逃税,形成了不良竞争。在主观上,受援人王莉莉只是迫于形势而采用同行业多数中介相同的做法,通过中间人进行二手房交易避税逃税,王莉莉认为“这(行贿)只是市场的潜规则”,而并未清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法律。这些尽管并不能否定王莉莉行为的违法性质,但却可以说明她在主观上实施违法行为的恶性实际上比较小。

  徐律师还强调,在本案查处过程中,受援人王莉莉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对罪行真诚悔过,决心改过自新,并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侦查、审查工作,对于检察机关查清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徐律师认为,根据王莉莉被查处后的认罪悔罪积极表现,可以认定她的主观恶性程度小。

  第三,受援人王莉莉在本案中存在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受援人王莉莉属于初犯、偶犯;其次,受援人王莉莉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退缴人民币5.24万元违法所得,认罪态度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援助律师徐伟贤认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受援人王莉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莉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王莉莉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对于王莉莉的辩护人请求法庭对王莉莉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根据王莉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人王莉莉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七万元予以没收。

  “行贿”和“受贿”都是犯罪

  为了5.24万元的好处费,断送了自己的前程,更让人生有了污点。然而,人生没有后悔药,无论什么时候,违背法律规定的人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论是行贿行为、还是受贿行为,都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规则;而且严重腐蚀人们的思想,毒化社会风气。我国刑法对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无论从事何种行业、办理何种事务,都应敬畏法律,坚守底线。主动学法用法,方能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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