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说案 > 案件播报

买啤酒未享受2元优惠 消费者起诉商家欺诈获赔500元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05]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张先生到超市购物时购买了促销商品,在结账时选择了“微信扫码购免排队买单”电子支付进行结算。但是在结算后却发现活动商品仍然是原价,张先生找到服务台商家给出的解释却是微信扫码购不享受店内优惠,若要享受优惠价需要到收银台结账。协商无果后,张先生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赔偿500元。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12日,张先生到超市购物,发现店内啤酒有优惠促销活动,货架上的促销标签显示:“活动日期:2018年12月4日-12月17日,买立减,立减2元,某啤酒(330毫升*6)零售价:11.9元/组,减后价9.9元/组”。张先生觉得价格合适,遂将一组啤酒放在购物筐。张先生本想到柜台结账,但一看“微信扫码购免排队买单”就选择微信扫码购付款。可是付完款还没走出超市的大门,张先生发现小票上啤酒的价格是11.9元而不是9.9元,并没有享受优惠价。张先生就找到服务台要求商家解释。商家表示微信扫码购不享受店内优惠,若要享受优惠价需要到收银台结账。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无奈诉至法院认为超市的销售行为涉嫌欺诈,要求按照赔偿500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2018年12月4日-12月17日,超市开展“买立减”活动,某啤酒(330毫升*6)零售价:11.9元/组,减后价9.9元/组。张先生选购涉案商品后,选择微信扫码购实际支付价款11.9元。超市虽然在微信扫码购结账区域附近以展示牌的方式告知微信扫码购“不与其他活动同享”,但该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对“其他活动”的具体范围作出明确解释,现超市未作明确解释,故该条款对当事人并无约束力。本案中,超市标注某啤酒(330毫升*6)减后价9.9元/组,但实际结算价为11.9元/组。庭审中,超市亦称张先生购物后曾找到店方,但因张先生未提出明确要求,店方未答复,且庭审中超市明确表示微信结账无优惠。故本院认为超市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故超市赔偿张先生500元。

  法官提示:随着支付方式、购物方式日趋多元,商家在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明确优惠的具体范围、及时更新不同购物方式下的商品价格,对于不享受优惠的支付方式应当明示,不得以格式条款的形式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否则易构成价格欺诈。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