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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出现多个问题 婚庆公司被判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本站发表时间:[2024-02-2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当婚礼录像影响观看甚至是被婚庆公司损坏或丢失,能否向婚庆公司索要精神损失费?北京大兴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2年3月3日,周某、许某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礼庆典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日期2022年6月26日。服务项目包含:舞台+T台+花亭吊顶,婚纱+秀禾+团扇,服务总费用3.5万元,前期定金1.2万元。当日,周某、许某支付定金,签订合同后,婚礼改期为2022年10月1日。婚礼前期,双方对化妆、摄影、场景布置进行了沟通。周某、许某于2022年9月30日支付尾款2.3万元。2022年10月1日举行了婚礼。之后,周某、许某对某婚庆公司提供的婚庆服务不满意,要求退费。周某、许某主张婚礼现场照片和视频与某婚庆公司描述的效果图不相符,并且婚礼录像录上了两把白色扇子,导致无法观看,白扇子上的字和颜色与其婚礼主题毫无关系,而且婚礼现场偷工减料,当时承诺扇子下面是用假花包围,但现场并没有布置花。周某、许某提供照片和视频予以作证。经查现场照片,婚礼现场以红色布景为主,但主场地前方放置了两把白色扇子,一把扇子上写着“手下留情”。经查看婚礼录像,其中两把白色扇子长时间出镜,且占据大半屏幕。经大兴法院比对,周某、许某提交的现场照片确实与周某、许某提交的某婚庆公司店铺内悬挂的效果图存在差异。另外,某婚庆公司还将接亲时案外人骂人的话都放进了录像中。
  大兴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婚庆服务是一种特殊服务,婚礼现场布置以及婚礼录像等具有永久纪念意义,当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时间性、珍贵性和不可再现性,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经审查证据,婚庆公司在布置现场时将两把白色扇子摆放在主场地前方,且扇子上的字“手下留情”与婚礼毫无关系,婚礼录像中两把白色扇子经常出镜,的确影响录像的观看,且与中国的传统风俗习惯相悖。某婚庆公司作为专业的婚庆公司,对婚礼录像出现问题存在重大过失,且给周某、许某造成了无法弥补的遗憾和精神伤害。考虑某婚庆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对周某、许某产生的影响,依法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某婚庆公司赔偿周某、许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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