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一中院)审结了一起因参加冰雪娱乐项目而遭受人身损害的典型案例。
女子小丽与朋友相约购票前往某“冰雪汇”活动,并参加其中的“雪地真人CS”娱乐项目。游戏规则要求小丽与朋友们手持发射电子激光的仿真枪,在雪地上互相“射击”,枪体上的接收激光装置被“射中”达一定次数后即为游戏失败。场地内设有相互独立的掩体,参与者可在掩体后躲避其他人的“射击”。游戏过程中,小丽蹲在掩体后面伺机进攻,突然发现同伴已经来到自己的掩体侧面,正要向她“射击”,小丽举枪躲避的过程中滑倒在地,导致手中举起的仿真枪磕伤牙齿。小丽遂诉请“冰雪汇”活动的经营者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雪地真人CS”娱乐项目是在雪地上开展的模拟战术对抗的户外游戏。基于游戏的性质、形式及其开展的场地、环境,该游戏本身即具有对抗性,且带有一定的危险性。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游戏开始前尽到安全提示义务、为游戏参与者配备基本护具及定期进行雪地防滑减滑工作,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及过错。同时,小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该游戏的对抗性及雪地活动的风险应具有清晰的认知,其主动参与游戏后也应注意防护、保护自身安全。从小丽受伤部位来看,其为避免枪体接收装置被激光“射中”,举枪躲避与滑倒相结合,共同导致枪支撞击其面部,故某公司的过错行为与小丽牙齿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并非小丽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小丽主张某公司应当提供头盔护具,但其提供的其他类似活动照片中的头盔、口罩无法对其在本案中的受伤部位起到防护效果,目前该行业也不存在提供能够承受较大冲击力的全覆盖型面部护具的行业规范或普遍性做法。综上,法院认定某公司对小丽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市一中院法官提示:冰雪娱乐活动开展于冰雪场地之上,本身即具有一定程度的风险,加之此类活动往往有多人参与,产生人身损害时可能涉及经营者、受害人及其他参与者等多方主体的责任认定。
在参加冰雪娱乐活动时,受害人也负有避免自身损害的注意义务。参加在冰雪场地开展的娱乐活动,参与者应当能够识别并预判此类活动可能导致摔伤等后果。受害人知晓冰雪娱乐活动风险仍参与其中,应承担其自身选择的相应后果。本案中的“雪地真人CS”项目兼具雪地场所的危险性与战术活动的对抗性,这也正是该项目独特的乐趣所在。小丽在事前能够识别此类风险,仍选择参与,对于其遭受的损害,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责任认定方面,需要结合个案中事故发生的原因、具体情节等,综合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及各方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等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