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是主持清算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清算过程中的各项事务,完成公司合法解散,其组成和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决议,如果清算组成立不合法,即使将公司的财产清算的十分清楚,仍然是违法清算,股东也要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A公司向B公司供应各种地砖,经过结算后,B公司共欠A公司50万元,但是B公司在所建房地产项目完毕后就人去楼空,并未支付给A公司货款。虽A公司经过诉讼程序获得法院的判决书,但是B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法院经过强制执行,也未能查找到B公司的财产,并且发现B公司已经注销。A公司以B公司违法注销为由起诉B公司的三个股东王宇、张海、刘阳,要求三股东承担责任,赔偿B公司所欠货款。法院经过调查发现,王宇等三名股东在所建房地产项目结束后即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因该项目已经完毕,公司的使命已经完结,决定解散公司,在北京晨报上发布公告后,即以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完毕,各项税款已结清、结余资金三人分配等理由注销了公司。法院认为B公司清算时未成立清算组,“清算”程序明显违法,视为未进行清算,判决三股东赔偿A公司50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相应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成立清算组是公司法对公司清算的硬性要求,是一个必经程序,目的在与保护清算工作能够有人指挥领导,按照程序进行,而不受他人的干扰,如果没有清算组,清算工作完全无法进行,自然提不上合法清算。王宇等人在公司的一个项目完成后就以公司使命已经结束为由,并不成立清算组,宣布解散公司,对公司强行清算,属于明显的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时成立清算组是法律规定的清算必备要件,没有清算组清算就无法进行,因此属于明显违法,王宇等三人不成立清算组即行清算就是明显的违法清算,自然应当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虽然清算组一般由股东组成,但是与股东大会有本质的区别,清算组是专门为公司清算而成立的,如果没有清算组清算工作就无法进行,清算结果的合法性也无法保证,因此,没有清算组的清算违背法律规定,清算组不成立或者成立的程序违法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