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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应签书面合同 以防被被“忽悠”

本站发表时间:[2018-09-1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石岩

  【典型案例】

  小辰(化名)高考后复读,为提高成绩,母亲为其报名参加了教育培训机构的全托管目标培训。经过一个月,因对培训结果不满,小辰未再参加培训,剩余的培训费也不同意支付。为此,中港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教育)将小辰及其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课时费27440元及利息。诉讼中,双方对培训目标各执一词,对培训目标、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均约定不明。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对合同约定不明的过错,判令小辰的母亲支付培训费1.5万元。

  中港教育诉称:2015年3月,小辰母亲到我校多次上门咨询高考全托管课程,因对我公司课程服务认可,4月11日其女小辰到我校开始学习。双方约定学费320元/小时,目标达到后再支付其余费用。按照我公司及行业惯例,应先交费再上课,但小辰母亲一直以其他学校(北京优胜教育海淀黄庄校区)未退费为由迟延支付学费。考虑高考临近时间紧迫,我公司于4月11日开始提供课程辅导,小辰母亲也表示尽快筹钱支付学费。4月22日,小辰母亲支付了1万元学费。该费用消费超额时,我公司一直在拖欠课时费的情况下为小辰提供服务。4月11日至5月12日,我公司按全托管模式共为小辰提供课程辅导117小时。后小辰因个人原因中途离开,未执行完全托管保目标教学。后我公司告知小辰母亲结算课时费,但其一直以各种借口迟延支付,共拖欠课时费27 44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小辰及其父母支付课时费27 440元及利息。

  小辰及其父母则表示,2015年4月小辰原本在优胜教育进行培训,优胜教育收费标准是260元/课时。中港教育在优胜教育斜对面,该公司广告介绍师资均为重点院校老师,我们遂到中港教育咨询。中港教育在广告中并未提及费用标准及提分承诺,经协商双方口头约定,如小辰二模总分比一模提高100分以上,我们就按照320元/课时的标准支付课时费。4月11日小辰开始试听,4月20日至5月12日在中港教育正式参加全天托管培训。因小辰二模成绩不仅未提高,反而比一模下降了,此后即未再去中港教育上课。因中港教育并未达到承诺条件,故不同意再支付任何费用。

  同时,小辰及其父母提出反诉,要求中港教育退还课时费1万元,并赔偿损失2万元,理由是小辰经过培训,成绩没有提高,反而下降,没有达到约定的目标,中港教育构成违约并给其造成损失。

  对此,中港教育不同意返还费用、赔偿损失。中港教育表示该公司并未承诺小辰成绩达到多少分才付费,其课程为按课时收费,不提供无偿服务。中港教育认为该公司已尽到合同义务,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小辰及家人的不满不能作为不支付费用的理由,该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2日,中港教育收取小辰母亲支付的一对一学费1万元,收据注明320元/小时。

  为证明培训课时,中港教育提交了个性化授课教案,证明小辰自2015年4月11日起培训课时共119小时。小辰及家人对其中的试听课程,认为不应计入正式课时收费,对部分有涂改的授课单和课程时间存在重合的提出质疑。

  此外,中港教育提交了该公司工作人员与小辰母亲之间的多条短信记录,5月16日小辰母亲在短信中表示优胜教育结账后马上付款;5月17日,小辰母亲表示“虽然分数在咱那没提高,咱俩说好,也不差这时间把,之前已和您说过,优胜押着我的钱,只要这边把费用退给我,马上就结”,中港教育工作人员回复表示小辰二模成绩需客观评价,数学整体分数不高,卷面几道题都没做,语文和英语成绩都有提高……;5月19日,双方再次互发短信,小辰母亲对小辰的培训课时提出异议,认为多计了15课时,对费用不予认可。

  小辰提交了其复读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一模成绩为548分,二模成绩为537分。中港教育对此不予认可。

  审理中,法庭询问中港教育,其起诉书中所称 “按照约定每小时学费320元,进行教学,目标到达后再支付其余费用。”中所称的“目标”是什么,该公司表示对于“目标”双方并无明确约定。小辰则表示双方口头约定,二模考试要比一模成绩高100分以上。对此,中港教育和小辰一方均无法提供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辰的母亲与中港教育就小辰一对一辅导形成口头协议,合同双方为中港教育和小辰母亲,相应权利义务应由小辰母亲承担,中港教育要求小辰及其父亲承担相应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因中港教育与小辰母亲之间无书面合同,结合现有证据,虽可认定课时费标准为320元/小时,但对于辅导目标、费用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关键问题均无法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此未能举证,故均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现有证据及公平原则,中港教育已完成相关课时辅导,小辰母亲虽支付了1万元费用,但该费用不足以负担中港教育已经付出的服务,故对中港教育要求支付剩余费用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剩余费用金额,根据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不明的过错,酌情予以认定。中港教育主张的利息损失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小辰及其父母主张退还费用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小辰母亲给付中港教育服务费1.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本案主审姜法官表示,培训任务、辅导目标、培训方式、收费标准、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是教育培训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对培训双方具有重要的意义,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解决双方争议的重要依据。本案中,双方从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对于最关键的辅导目标条款虽有约定,但也仅为口头约定,且双方对于这一口头约定均未固定相应证据;对于收费标准也仅仅是在付款收据上做了简单标注;对于付款期限和方式、未达到培训目标或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甚至从未涉及。这些核心内容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双方权利义务不明、争议难以解决。

  作为专业的教育培训机构,从规范经营和管理、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出发,应制定规范的合同文本;而作为接受培训的一方来讲,更应该对于培训机构承诺的师资构成、培训目标、教学计划等与己方利益息息相关的内容予以关注,特别是要求培训机构写入书面合同,避免被培训机构或个别销售人员“忽悠”。


[供稿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段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