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作案、专挑有包的车进行砸窗盗窃,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的谭某某、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获法院当庭宣判,分别判处被告人谭某某、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情回顾】
被告人谭某某、许某某无正当职业,均具有砸车盗窃前科。2017年8月,二人骑着摩托车流窜到北京市门头沟区,共砸车盗窃五起,2017年10月被抓获。后查明,二被告人专门选取有包的车辆作案,采用砸车窗玻璃方式,将车内的包取走,共窃得人民币5000余元。
【检察官释法】
被告人谭某某、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在此,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第一,车内有包,容易招贼。停车后请大家不要将钱包、背包等留在车内,避免招来窃贼。第二,不幸遭窃,立即报警。如果一旦不幸遇到砸车盗窃,大家应当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以便提取重要证据。砸车盗窃很多为流窜作案的惯犯,警察可以根据作案手法并案,及时侦破案件。第三,保存票据,以便追偿。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比如本案中,被害人车窗被砸遭受的损失便可以提供相关票据,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