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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出事故担责风险大 购买、使用均需牢记安全

本站发表时间:[2018-08-22]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高煦冬

  电动车因其环保、经济、快速、便捷等特点,成为大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是,近年来电动车违规行驶,导致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较为突出,法院审理的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民事侵权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多。对此,北京市昌平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提示广大群众正确选购电动车,遵守交通法规,绿色平安出行。

  案例一:电动车逆行撞残他人 男子被判赔偿十万元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20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南门,被告闫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驾驶自行车的原告韩某相撞,造成韩某受伤。此次事故的双方都是非机动车。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闫某因逆行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韩某因进入机动车道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韩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闫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6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韩某经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骨折。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韩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赔偿指数为10%。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被告闫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原告韩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此次交通事故,被告闫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认定,对于原告韩某的损失应由被告闫某承担70%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闫某赔偿原告韩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官释法】

  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较快,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时不可掉以轻心,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注意来往行人和车辆,安全行驶。一旦发生事故,不要慌忙无措,更不要逃避。对于伤者不当的处置方式以及事故发生后逃逸都会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甚至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一定要在第一时间送伤者就医,保证伤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并且在救治过程中,注意保留好各种救治费用的相关票据,以便日后诉讼时能够清晰明确地计算相关损失和赔偿金额。

  案例二:开违规电动车遭撞伤 无证车主被判需担责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24日晚6时左右,吴某驾驶小型轿车于昌平区某公司门口处由东向西驶入道路,适有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驶来,电动车前部与轿车左前侧相撞,造成张某左肱骨、右髋臼等多处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张某左上肢和右下肢两处均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万余元。

  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张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关于“摩托车”的规定。交通队据此对交通事故成因及责任做出认定:吴某驾驶机动车进入道路,未让在道路中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未按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违反分道行驶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经依法审查,交通队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并酌情确定吴某和张某的责任比例分别为60%、40%。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及为吴某轿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万余元。

  【法官释法】

  根据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电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应不大于40kg。根据2018年5月15日发布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该标准将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

  本案中张某驾驶的电动车虽为电动机驱动,但无脚踏骑行装置,不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质量达83.4kg,已经远远超出了对于电动自行车的规定,我们称之为“违规电动车”。这种违规电动车,实际上已经达到了国家标准中关于摩托车的规定,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会被鉴定为机动车,也将按照机动车的交通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在此,法官提示,在购买电动车时需擦亮眼睛,查看合格质量检测报告,并通过查看车辆外观和产品说明确定是否设计有脚踏骑行装置,设计最高时速和整车质量是否符合规定,避免购买违规电动车。

  案例三:快递三轮车撞伤行人 快递员物流公司均赔偿

  【案情回顾】

  2014年9月1日18时,在昌平区某村路口处,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髌骨骨折。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印有“xx速递”字样,为派送快递所用。因此王某将李某、某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递公司”)、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

  经查证,快递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快递行业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约定在快递公司网络区域北京昌平某区域或四至地域范围内,快递公司将其拥有的特许人注册商标、企业标记及相应图形在内的特许经营权许可物流公司使用,物流公司可以在快件揽收与派送时,在员工制服、经营场所装潢装饰、广告宣传及推广等方面使用快递给许可其使用的商标及企业标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递行业的特点在于,邮件寄送需要通过系统的传输网络,李某一人无法完成从收揽邮件到投递的全部过程,可以排除李某在从事个人行为,认定事发时李某运送的邮件系从物流公司取得或者为物流公司揽收。鉴于物流公司与李某均从该运送行为中收益,因此二者应当共同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物流公司已经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告快递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被告物流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官释法】

  如果与快递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及时保留证据,日后方便维权。在此,法官提示:首先对快递车辆进行拍照,快递车辆一般都印刷有统一的标识,根据该标识确定对应的快递公司;其次,在交警协助下要求快递员提供其所属网点及营业位置、网店负责人电话,并当场通过拨打网点电话确定快递员身份并保存通话录音;最后,在保证不侵犯寄件人和收件人隐私的情况下,请求交警协助对快递车辆的部分快件单号进行记录,以便于法院根据查询快件单号的物流信息查找责任方,并能以此查证快递员是否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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