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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机构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消费者获得三倍赔偿

本站发表时间:[2018-08-2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图为大兴法院涉成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新闻通报会。

   教育培训是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一种将知识教育资源信息化的机构或在线学习系统,包括成年人为了“充电”以提高自身技能的教育培训等多种类别。正是由于成年人对此的客观需求不断上升,使得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学校应需而生。

  但是,一些缺乏诚信或不具备相应培训能力和资质的培训机构滥竽充数,随之而来的是此类纠纷呈现逐年攀升态势。据统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大兴法院受理涉成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近200件,数量大幅增长。其中,2018年1月至8月,受理的案件数已超过2017年全年收案数。以下,将由北京大兴区法院的陈珊珊法官以案释法,助您维权。

  案例:培训机构违约“有恃无恐” 就赌学员维权“不积极”

  2017年3月5日,李某在一家知名培训机构报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取证班并交纳了学费7970元。报名后,李某迟迟未收到培训机构的任何通知。直至7月份,该培训机构才告知李某没有报名成功。

  后经协商,双方于8月13日签订退费协议,约定培训机构扣除李某基础报考费600元,退还李某学费7370元,培训机构承诺在签订协议后45个工作日内退费。

  但约定期限届满已近一年,培训机构仍未向李某退费,李某多次联系该培训机构均无果,无奈之下李某将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学费7370元。

  该案开庭时,培训机构的代理人出庭应诉,但因在庭审前与李某发生争执,该代理人不顾法官劝告,中途退庭,并表示开不开庭无所谓,反正法院只能判培训机构退还协议上约定的数额。后该案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最终认定,李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退费协议合法有效,由于培训机构未按约定期限履行退费义务,构成违约,故判决其向李某退还学费7370元。

  说法:学员应积极维权 避免超诉讼时效

  办案法官介绍,此类案件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的大多数,看似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但实则消费者拿到的学费却不足以弥补其损失。因为此类纠纷标的较小,但消费者却分布在全国各地,很多消费者考虑到维权成本过高而选择自甘倒霉,而那些诉至法院的消费者虽然胜诉,却支出了高昂的费用。

  而培训机构可能是抓住了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麻烦这一心理,有恃无恐的违反退费协议的约定,被消费者起诉后,要么出庭与消费者调解了事,要么根本不到庭应诉,任由法院缺席审判。法官建议消费者,在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应当及时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出现。

  案例:合同有“猫腻”约定不明起争议 学员要求退费获支持

  王某与某教育机构订立培训合同,由教育机构为王某提供授课服务,上过几次课后,王某认为教育机构存在虚假承诺和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教育机构不能做到承诺的随时提供外教授课服务,宣传的教学模式、氛围和实际不符,合同对于上课时间、地点、授课质量没有明确约定。

  教育机构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约定清楚,王某没有证据证明其约不上课,合同约定不明也不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的前提条件,且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进行了顺延,故不同意王某的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中认定,王某与教育机构订立的合同对于教育机构的授课时间、地点、质量、课程数量等均没有明确约定,显属约定不明,但王某未举证证实教育机构有根本违约之处,故其并未获得单方合同解除权。

  涉案合同实质上是一份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一般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强调双方的信任基础,现王某在合同期内已明确表示不认可教育机构的授课质量,致使双方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导致王某不愿再继续接受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而服务合同本身亦不适合强制履行,故王某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退还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说法:信任是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

  王某虽主张教育机构存在虚假承诺和欺诈行为,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未予采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学员确已对教育机构提供的培训服务质量提出异议,而在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形下,作为提供格式合同范本的教育机构,应对其作出不利解释。

  合同顺利履行的基础是彼此信任,如双方信任基础已不复存在,继续履行合同属于客观不能。因此考虑到尽快化解矛盾、减少双方损失等因素,法院确认解除了双方所签合同并退还王某相应学费。但对教育机构已提供的培训服务及解约给教育机构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退还的学费中进行适当扣减。

  案例:虚假宣传构成欺诈 学员要求赔偿获支持

  张某看到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及承诺后,向教育机构表示愿意支付学费参加学习,以期获得某大学盖有钢印、带有统一编号的经济学博士课程班结业证书。教育机构代理某大学经济学院向张某颁发了《录取通知书》,张某向教育机构缴纳了学费。

  此后,某大学发现了教育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及宣传资料,认为教育机构进行了虚假宣传,故要求其停办课程班并与其签署了协议变更说明。教育机构悄然变更了课程班名称,且未向张某颁发盖有钢印的课程班结业证书。同时,该教育机构在履约过程中存在集中授课地点和次数等与承诺不符,未兑现由著名经济学家给学员上课的承诺。

  张某认为,教育机构在上述招生、课程安排、发放结业证书等环节均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教育机构退还学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一倍赔偿。

  说法:虚假宣传、故意隐瞒构成欺诈

  教育机构在招生简章中做出了实际无法兑现的重要承诺,亦未完全按约履行承诺的授课义务。并且,在与某大学的协议发生变化后,教育机构仍然未向学员说明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因此,教育机构主观上显然存有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因该教育培训合同发生于2012年,根据2009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张某要求教育机构退还培训费并增加一倍赔偿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签了合同不执行 知名机构误考生前程

  2018年初,田某自一家知名教育机构报名国际注册人力资源的课程及考试,双方在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了考期为2018年6月,报名当日田某向该教育机构支付了培训费用。

  报名后,教育机构并未为田某开课,亦未主动联系田某。经过田某多方问询,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最终明确告知田某2018年6月份没有此类考试,田某表示快点退款,其再去别的地方试试看能否报名。但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告知田某直播类课程超过十天不接受退费,双方就退费事宜未达成一致。

  田某认为教育机构虚假承诺考试时间,致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耽误了其报考其他机构的考试,最终导致其失去了高薪职位,故此,田某要求教育机构退费并赔偿损失。

  说法:承诺要及时兑现 不能兑现应积极止损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其事先的相关宣传及承诺为学员提供稳定的、适合学员的培训班别及考试日期。若教育机构未能兑现其承诺,损害了学员基于《招生简章》、合同约定等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作为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教育机构,应当具有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必守精神,教育机构在不能满足学员需求时,理应尽快为学员办理退款,以减少学员损失。

  案例:隐瞒“无资质”重要事实 欺骗消费者是合同欺诈

  2017年4月9日,刘某在一家知名教育机构报名参加了A大学的远程教育课程,刘某当日支付了学费。至8月份,教育机构称无法向刘某提供A大学的教育课程,只能改为提供B大学的教育课程。刘某不同意更换学校,并要求教育机构退款,但教育机构仅同意退还刘某部分学费,双方对此协商未果,刘某将该教育机构诉至法院。

  经过法院调查,该教育机构与A大学并无任何合同关系,未获得A大学的网络教育招生授权,是故意隐瞒事实,欺骗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说法:选择学校要谨慎 资质、招生范围都要看

  教育机构应在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招生,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机构的办学资质、招生范围尽到充分的披露义务。

  教育机构以其他学校名义进行招生的,应当获得证明与该学校有合作关系的书面授权,并将其授权明确展示给学员且向学员说明其合作关系。

  法官提醒,学员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秉持审慎原则审核教育机构的相关资质并查询确认其授权资格,避免出现纠纷时陷入被动。

  调研:涉成人教育培训纠纷多发的原因有三点

  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副庭长陈珊珊介绍,涉成人教育培训纠纷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三点:首先,招生宣传不规范。一些教育机构法律意识淡薄,为吸引生源不择手段,在未取得相关资质或授权的情况下随意将培训资质和授权情况印制在宣传广告上,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误导。

  其次,培训合同不规范。有些培训机构提供的合同内容不完整,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及考试安排等重要的培训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有些机构即使对作出了约定,也将约定写在了合同的格式条款部分,没有对学员作出明确提示,导致学员不了解相关情况而产生培训事故。

  第三是售后服务不规范。大部分培训机构把精力都放在销售部门,对售后服务不予重视,导致培训出现问题时解决的渠道不通畅,时间一长容易将问题扩大,使得双方矛盾激化。出现争议后,由于标的较小,学员们多想通过自我救济的方式解决,但经多方投诉均无人理会,无奈之下才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支招:“充电”有风险 注意保留证据积极维权

  为了减少教育培训合同中的潜在风险,陈珊珊法官提示:需要“充电”学习的学员,应理性对待教育培训机构的宣传内容,订立书面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合同相关条款。同时,遇到问题积极理性沟通,注意留存证据,对培训合同及相关附件、缴费凭据、听课证等进行妥善保管,如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争议,尽量进行录音录像,保留影像资料。

  对于教育机构,应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和契约必守精神,规范合同文本,树立法律意识,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正确、适当履约,不可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对学员而言,应理性对待宣传内容,认真审查合同相关条款。发生纠纷后积极理性沟通,正确维权,注意留存证据。

  此外,行政机关应当强化审批监管力度,严格审查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构成及配套设施是否与其培训范围相符。法院也应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多方联动来指引和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净化教育培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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