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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被盗手机 男子获刑8个月

本站发表时间:[2018-10-03]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项萌

  原标题:男子收购“二手”机被判刑

  收购二手机属于正常手机经营范围,但明知是“盗抢手机”而收购,并帮助其刷机解锁进行“洗白”,属于“盗改销”行为,应受到严厉打击。近日,经北京市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张某某经营二手机收购业务。2018年1月,梁某某(已判刑)称其有6部手机要出售,张某某逐一查看了手机的性能、损耗程度,并给出2100元的收购价格。临走时,梁某某又拿出一个黑色苹果手机,让张某某帮忙解锁,张某某照办。经查,上述手机皆是由梁某某在本市各区公交车上趁人不备,以“掏兜”方式盗取的违法所得。

  本案中,张某某明知对方低价出卖手机,没有包装和发票,且数量较多,并对其进行刷机解锁处理,属于明知是“问题”手机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提示,针对“盗抢手机”的收赃、刷机解锁业务已然成为“盗改销”地下产业链,严厉打击上述行为对于减少上游“盗抢”犯罪的发案率,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供稿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李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