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陈某已经不在房地产中介公司当业务员,但是当他听说曾经帮助购买的房子转卖后赚了270万,心理还是非常不平衡。最终,心理不平衡的陈某给原来的房主齐某邮寄了恐吓信。
案情回顾
陈某是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业务员,主要负责找房源、找客户,办理各种手续及带看房等等,工资是底薪加提成。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工作期间,陈某经手帮助齐某购买了一处别墅。陈某帮助齐某购买到别墅,并办理过户等手续后,齐某向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了中介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也在月底向陈某给付了此笔业务的提成。
之后,陈某从这家公司辞职。随后,齐某又通过这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将这栋别墅出售,获利270万元。
陈某从这家经纪公司辞职后,还与这家公司以前的同事有联系。当从某经纪公司同事口中陈某得知,齐某转卖别墅获利270万。陈某知道齐某一下赚这么多钱,心理很不平衡,就产生了与齐某同分一杯羹的想法。
一天,齐某收到了一封恐吓信,提到一些威胁恐吓齐某的语言,包括“ 你可能会遭受到危险性事故,到时纵然你有再多的钱也换不回来健康和快乐”“否则会遭遇飞来横祸”“做人赚钱太多,应该做些善事,否则会发生意外事故”等等,勒索54万元。信中准确的写明齐某购买、出售别墅的时间和价格。基于此,齐某首先就怀疑到了当初帮助他买房的陈某。
最终,昌平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陈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陈某辩解说:给齐某邮寄恐吓信中的那些话只是想吓唬吓唬,随口一说。如果齐某不给钱也没想真的把信中威胁的内容付诸于实际。自己只是邮寄了恐吓信,只是随便说说,不应该成立敲诈勒索罪。
众所周知,例如,某个人产生了贪污的念头但实际上并没有这样做,他这种“企图贪污”的思想并不成立犯罪。然而言论作为思想的外在表现,属于“危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时,同样可以成立犯罪。例如,邀请犯罪同伙,威胁被害人,策划指挥犯罪行为等等。本案中的陈某给齐某邮寄恐吓信,并不单纯属于“思想”的流露,本身也属于“危害行为”。因此,尽管陈某实际未勒索到一分钱,齐某也并未被陈某的勒索信吓唬住,陈某的行为仍然成立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