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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不能随意占,否则后果很严重!

本站发表时间:[2018-11-29] 来源:密云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密检小课堂——关于土地

  检察官:

  我们国家的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各人未经合法的审批程序一律不得占用,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尤其是对于农用地中的耕地,属于我国重要且稀缺的自然资源,关系到全国人民粮食安全的问题,国家对其使用要求更为严格,非法占用情节严重的行为会受到刑罚处罚。

  检察官:

  然而,总有一些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身试法。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

  聂某某是北京市密云区人,经营着一家石材公司,用购买的铁矿尾矿石作为原材料,生产石子、沙子。

  公司位于村子边上,面积不大,公司外面是大片的耕地,由于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堆放原料尾矿石以及生产出来的石子、石子,需要占用大量空间,公司院里容纳不下,聂某某和公司经理李某某、公司监事起某某商量后,决定将原材料及生产出来的沙子、石子堆放在公司外面的耕地上,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占用了二十余亩耕地。

  根据我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338条至第34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聂某某、李某某、齐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密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每人二万元的刑罚;上述石材公司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依法判处罚金二十万元。


[供稿单位:北京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