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销售假药,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近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药罪,数罪并罚,最终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据了解,2017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邓某某为销售药品牟利,租赁门头沟和石景山两处出租房存放药品,并伙同董某某(另案处理)多次通过物流公司以上门取货、代收货款的方式非法向他人销售药品,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后经群众举报,上述两处药品存放地被执法部门查获。经鉴定,所查封药品共计73种,价值人民币37余万元,另有13种药品被鉴定为假药,价值人民币约23万元。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人民币77万余元,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其销售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属于《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亦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
检察官表示,百姓生命大于天,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一定要以取得必要的经营资质为前提,未取得经营许可证者一律禁止销售;对于销售假药的行为,务必严厉打击、大力惩处,保障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