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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女取钱忘退卡 贪心男“捡漏”终被抓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06] 来源:昌平检察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去ATM取钱是咱们平时生活中再普通不过的事儿了,可是前些天,何某在ATM取钱时却意外地发现,机器里有着另一张银行卡,起了贪念的何某从不属于自己的卡里取走了6万余元,也透支了自己的自由。

  案情回顾

  某日,犯罪嫌疑人何某到北京昌平区某ATM机取钱,可是自己怎么都插不进银行卡,经过观察他发现,原来ATM机里有一张没有“吐”出来的银行卡,而这张银行卡正是上一位来这个ATM机取钱的金某落下的。

  何某称,他当时不知碰了什么按键,然后就从ATM机里“吐出”一沓钱。得了便宜的何某顿时心生贪念,没有经得起诱惑,分多次取现和转账,共计从金某的银行卡上取走64100元,其中最小的一笔交易为取现100元,最大的一笔交易为向自己爱人的银行卡中转账40000元。

  何某被抓后,他的家属求得了金某的谅解,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协议:何某退还金某64100元,并赔偿金某3500元,金某不再追究何某的民事和刑事责任。此外,金某还出具了对何某的谅解书。

  当日,丢失银行卡的金某报警,何某随即被抓获。最终,何某已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昌平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所说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我们通常所用的银行借记卡,虽然在银行业务上不叫做“信用卡”,也不具有透支功能,但是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因此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另外,司法解释给出了如下几种可以被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不同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其行为虽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但是何某的行为不仅仅侵害了金某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侵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不属于刑事和解的范围,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法律的代价。

  检察官提示:市民朋友们在ATM机取钱后应注意取完钱后把银行卡退出来,并检查是否为自己的银行卡,防止被不法分子盗刷。如果发现银行卡丢失,要第一时间去银行进行挂失,避免经济损失。


[供稿单位:北京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