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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晃眼 撞人被判赔130万

致人伤残 法官认定需承担80%民事赔偿责任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11]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黄晓宇

  居住在北京的李先生驾车前往崇礼滑雪,途中被苏先生驾车撞伤,导致大腿截肢。李先生将苏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苏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284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苏先生赔偿李先生130万余元。

  被告辩称伤者有责

  李先生诉称,2016年2月1日8点40分,他驾驶小型轿车行至崇礼县西湾子镇雪绒堡销售中心路段时,因后备厢的滑雪板有异响,他临时靠边停车并下车查看后备厢情况,适遇苏先生驾车赶到,将其撞伤。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由苏先生负全责。

  被告苏先生辩称,他对事故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认定不认可。苏先生认为,李先生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李先生的后备厢放置三个滑雪板,导致厢门未按规定关闭,事发路段是光照较强的弯道,属于危险路段,李先生在危险路段临时停车、违规下车,且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而且没有按照规定靠边停车,故他认为双方应当负同等责任。另外,李先生主张的假肢费用过高,应该按照普通适用型假肢的标准计算。

  判决被告担责八成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交管部门的询问笔录显示,苏先生陈述称,“当时阳光照得前面一片白,我什么也看不见。”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苏先生驾车行经强光路段时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但李先生在连续弯道路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故对李先生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由苏先生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李先生一方自担20%的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苏先生赔偿李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30万余元。

  ■法官释法

  事故责任不等同民事责任

  海淀法院法官游晓飞表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在行经强光路段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行车安全,显然属于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义务。而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靠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告标志,在急弯路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本案中,交管部门虽认定苏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但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认定,苏先生驾驶车辆行经事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李先生驾驶车辆在连续弯道路段临时停车后,下车查看后备厢,且未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也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故李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对李先生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合理损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判定由苏先生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李先生自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

  驾驶员要用好遮光板

  游晓飞提醒司机说,在早晨面朝太阳的方向或傍晚面朝夕阳的方向行驶时,应当学会使用遮光板。尤其是在行经强光路段时,应当提前将遮光板放置于适当位置,避免造成视觉空白,从而引发严重事故。也可以采取佩戴墨镜的方式应对驾驶中的强光线,有近视、散光等情况的驾驶人还可以专门配置适合自身情况的近视墨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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