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老年代步电动三轮车,因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司机又操作不慎导致车辆侧翻致行人死亡。近日,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一天,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老年代步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头沟区某菜市场,因车辆制动系统不符合标准,驾驶不慎车辆侧翻,致使行人刘某某死亡。经鉴定,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审理,被告人郭某某被判处上述刑罚。
【检察官释法】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导致刘某某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属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检察官提示】
老年代步车是一种方便实用的交通工具。本案中的老年代步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需按照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为机动车办理牌照和保险、定期对车辆进行年检等,最大限度地保证出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