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接连宣判两起交通肇事罪,其中一名被告人是醉驾送餐员,另一被告人则是“无证无险”的司机。法院提醒,一般年底交通事故多发,司机应谨慎驾驶。
7月14日2时许,送餐员南某和朋友吃饭,喝了三瓶啤酒后骑着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昊天大街冀北电力小区门前时,把在路边打电话的孙某撞倒,致其重伤二级。庭审时,南某称,知道不应该酒后驾车,但当时天晚了,路上没什么人,就想侥幸骑车回家。公诉机关指控,案发时,南某驾驶的车辆时速高于33.2km/h,违反了“轻便摩托车时速不得超过30km/h”的法律规定,而且南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2.8mg/100ml,属于醉驾,并造成重大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处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6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奇瑞”牌小型轿车在岳琉路一加油站附近同骑车人周某相撞,造成周某死亡,刘某驾车逃逸。经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且有违法超车的行为,应负事故全责。此外,法院还查明,刘某驾驶的车辆所缴纳的交强险已过期。鉴于刘某有坦白情节但未赔偿被害人家属、未获得谅解,法院一审判处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法官提醒广大机动车和电动摩托车驾驶员,行车上路,务必取得驾驶证、行驶证等相关证件,机动车要按期验车、验证、换本并缴纳车辆保险,电动摩托车要依法上号牌登记,避免车辆“裸奔”。同时,切勿心存侥幸,行车不饮酒、不吸毒、不疲劳驾驶、不超载、不违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切勿逃离现场,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并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