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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打人或被打 快递公司有责任吗?

本站发表时间:[2018-12-19]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周欣月

  案情回顾

  王女士发现,网购的商品在未设定代收点也未实际签收的情况下显示成功签收,于是向快递公司投诉,却不料被快递员上门殴打,致使其多处受伤。无独有偶,快递员李某在派件过程中,因要求收件人苏某出示身份证件而与其发生矛盾,双方发生互殴,致使李某受伤。

  双方发生矛盾,本应理性面对,通过投诉等正当方式解决。在此类案件中,是否涉及快递公司等主体责任呢?又有哪些是适格的当事人呢?

  以案说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此类案件虽起因是快递收发事宜,但无论快递员或用户,发生纠纷均应理性解决,暴力相向反而加重矛盾。前述案件中,快递员殴打王女士并非公司的工作,其用职务之便出手伤人并非职务行为,因此,快递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快递员负责赔偿。而李某与苏某在发生矛盾后互殴,对此李某也有过错,相应地减轻了苏某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一旦发生纠纷,当事双方应避免发生正面冲突,理性面对,以避免矛盾激化。对于快递公司,应对快递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将法律知识的普及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提高快递员保护客户个人信息的意识,理性、正确应对与客户之间的冲突,收寄快递前,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禁止和限制寄递规定及保价规则,提升服务水平。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