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南京的老张在年会聚餐时喝了不少酒,回到工作所在地后被发现死亡。公司向死者家属赔了56万元,家属将当天和老张同桌的同事老黄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南京市玄武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老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老黄虽然参加聚餐,但滴酒未沾,不存在和老张拼酒的情况,且老黄因工作原因提前离席,不负有安全送达义务,因此老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本案中的老黄虽然无须担责,但其他同桌饮酒人以及酒局发起人是否履行了法律义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则需进一步探讨。临近年底,不少公司都会举行年会联欢,聚餐难免饮酒。但是,劝酒导致伤亡,酒后诱发疾病,酒驾未加劝阻,没把醉酒者安全送到家……所有这些后果均会产生法律责任。结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及一些判例,有些义务是同桌饮酒人和酒局发起人必须要履行的。
首先是提醒义务。作为饮酒者,最清楚自己的身体情况和饮食禁忌,如果自觉饮酒过量甚至不适,就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应对。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同饮人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对于酒精过敏、患有疾病等不适宜饮酒人员,同桌坚决不能劝酒,并要及时提醒以防引发不测。如果同饮人不了解,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诱发对方疾病,此时同饮人无须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同饮人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如果明知对方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再三劝酒,劝酒者则需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侵权过错责任。
其次是劝诫义务。我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同桌饮酒后,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山东济宁曾发生过类似案件:胡某参加郭某组织的酒局,醉酒后仍驾车回家,途中溺水死亡。法院认为,同桌饮酒人未有效劝阻并采取相应措施,未履行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存有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同桌饮酒人分别赔偿死者家属8000元至3万余元不等。
最后是照顾和安全送达义务。饮酒后很多人都会失去控制能力,十分容易发生意外。朋友之间交情不能只体现在酒桌上,酒后的照顾义务也是情谊的体现。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同桌饮酒人应尽到合格的监护照顾义务,如照顾到酒醒,使其恢复自我行为能力,或者直接送至其家人身边,也可以电话通知家人过来接走,醉酒严重者要及时送医院就诊。
喝酒实为助兴,莫让悲剧扫兴;履行法律义务,方能尽兴而归。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