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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我的车牌,谁的车?”

本站发表时间:[2019-01-0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宋敏敏

  【案情回顾】

  北京的王女士原有的红色马自达车辆(京牌)经李某介绍,由王女士之弟卖与他人。车辆卖出后空出购车指标,李某表示要租用该指标,并与王女士签订指标租用协议。后李李某使用该购车指标实际出资购买桑塔纳2000型汽车(京牌),再后李某又将该车辆更换成东风日产小轿车(京牌)。现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归还仍在其名下的东风日产轿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市有关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相关规定是为了落实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而制定,即通过行政手段限制本市道路上行驶车辆总数,具体操作上是由限制本市小客车的注册登记与限制非本市车辆通行来实现的。个人或者企业想要在北京市取得机动车牌照进而获得其机动车对北京市道路使用的权利,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具备北京市购车指标。因此,指标作为一种资格,一旦用该指标购买了车辆,则该指标已经和登记在该指标名下的车辆具有依附性和不可分性。

  本案中,王女士主张登记在其名下的东风日产小轿车(京牌)一直由李某占有、使用,且其与李某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但不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亦不能指出车辆现在何处,故本院对王王女士的主张均不予采信。同时王女士自认东风日产小轿车(京牌)不是其本人出资购买,即无法表明其是车辆所有权人,因此尽管车辆登记于王女士名下,但其无权作为车辆所有人主张他人返还。综上,本院对王女士要求李某向其返还东风日产小轿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转让购车指标和车牌是违法行为。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调控规定》)的规定,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到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摇号登记,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不得转让。意味着,购车指标和车牌是一种市民权利,个人必须在符合法定的身份要件前提下通过摇号无偿获得,且在购车指标的有效期内指标不得转让;申领车牌之后,车牌也不得转让。《调控规定》中的“转让”的内涵是广义的,不仅仅包括以买卖等方式进行所有权的转移,也包括以租赁等方式进行占有、使用、处分权的转让,但是不包括继承、离婚等合法事由导致的权利转让。因此,本案中王女士和李某之间租用购车指标的行为是违法的。

  转让购车指标和车牌会导致权利陷入风险。转让购车指标和车牌是违法行为,则基于此的协议、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协议、合同自始无效,所有基于该违法行为的获利都要回归到本来状态。而车牌和车辆具有不可分性,因此一旦受转让一方更换了车辆,转让人只能以全额购买或支付对价等类似形式将车辆购回,才能再次实际控制指标和车牌。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号牌补办的规定,只要个人能够提供与机动车登记档案相符的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既可补办号牌。这就使得号牌合法所有人的权利处在不确定的风险中。

  本案中,李某正是骗取了王女士的身份证件,以车辆报销的方式两次更换车辆和号牌。而由于王女士自认未与李某有经济往来且未曾实际出资购买车辆,因此其要求返还车辆的请求缺乏必要的事实支撑。


[供稿单位:门头沟区委政法委]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