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李在B公司工作,担任程序设计师一职,因其需要到外地办理户口迁移,于是向公司请事假3天。B公司认为小李作为公司正在赶工项目的最主要程序设计师,休假将会影响工作进度,未批准小李的事假申请。小李情急之下未到公司上班。3天后,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旷工3日以上为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解除了和小李的劳动关系。为此小李诉至法院,认为自己事出有因不是故意不上班,而且已经向单位说明了情况,公司的解除行为是违法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未经公司批准私自未到公司上班的行为构成旷工,而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旷工3日以上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而B公司的解除行为并未违法。
【法官释法】
事假的批准与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故未得到用人单位批准而径自不提供劳动的行为应算作旷工。而该旷工是否构成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理由,需要考察是否有解除依据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可见,若员工的旷工行为达到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双方对旷工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有其他约定的,依照双方约定按照程序处理即为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