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赵在A公司担任会计,因结婚向公司请了3天事假和10天婚假,A公司考虑到结婚需要花时间,批准了小赵3天事假和10天婚假,但依据小赵知晓的公司规章制度扣除了小赵3天事假的工资。后续小赵以在国外结婚未及时买到回程机票为由向公司继续请假2天,A公司认为小赵结婚休假13天已够,未批准其后续2天请假。小赵认为其休事假是经过A公司批准的,A公司扣除其事假期间工资的行为违法,其后续2天事假是不得已才请的,公司应该准许。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可以对事假申请不予批准,且根据小赵知晓的公司规章制度扣除小赵事假工资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官释法】
事假通常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需要请的假,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对“事假”没有明确规定。区别于其他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国家法定的假期,事假批准的决定权在单位。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其中第四款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即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可见,用人单位是可以按照员工请事假的天数扣除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