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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冰雪路面 安全意识不可缺

本站发表时间:[2019-02-20]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罗洁

  上周,瑞雪降北京,不少人纷纷到户外嬉戏玩耍,喜悦之情溢于言表。然而,在享受大自然美景的同时,更应注意安全,切勿不慎煞了风景。

  雪天景区旅游摔伤

  合理诉求获支持

  案例回放

  李女士到某景区游玩时,因雪天路面湿滑而摔伤,医院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她认为,景区的大理石路面过于湿滑,而且入口处并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及警示标志,才导致自己摔伤。景区负责方已给付李女士第一次住院费等经济损失4.9万元,后双方就二次手术后的其他费用发生争议,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9900元。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支持了李女士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依法判令景区负责方赔偿648元。

  法律提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景区负责方是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女士人身受到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李女士身为游客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应承担次要责任。

  冰面骑行摔倒受伤

  到底谁之过

  案例回放

  60岁的张某骑自行车途经一家商业公司旁的小路时,不慎摔倒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他认为自己受伤是因为该公司机井输水管道漏水,导致大量井水流出结冰所致,因此将该商业公司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鉴定费共计2.8万元。

  法院查明,致使张某摔伤的是该商业公司承包的某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的路段,因天冷路上积有冰雪路滑,但无证据证明是商业公司机井输水管道漏水结冰所致。最终,法院判决商业公司给予张某补偿金5000元。

  法律提示

  张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具有较强的识别能力,对路况及驾驶环境有注意义务,发现路面积有冰雪可能存在危险,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但他执意骑车在冰面上通过而摔伤,自己负有重大过失,民事责任应当自负。商业公司和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不构成侵权,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出于公平考虑,判令其给予张某适当补偿。

  上班途中摔伤

  被认定工伤获赔

  案例回放

  张女士受雇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被派至内蒙古某银行做保洁工作。2015年11月,张女士上班进门时因下雪地面湿滑不慎受伤,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评定为七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张女士所受伤害构成工伤。之后她未再继续上班,劳务派遣公司只支付工资至2015年12月。因病情加重,张女士先后前往多家医院治疗,共花费12万元,她分别两次向内蒙古当地的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而劳务派遣公司均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张女士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法律提示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认为,与张女士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31日已解除。但未曾向张女士作出过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或履行其他劳动关系解除相关手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该项仲裁裁决提出过撤销申请。而且,劳务派遣公司对终局裁决不服,也未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法院判令劳务派遣公司和张女士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2月解除。

  法官在此提示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对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不认可,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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