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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司机饮酒仍乘坐其车 发生交通事故需自担责任

本站发表时间:[2019-02-2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李祺

  酒后不能开车大家都知道,但你知道吗?明知司机喝酒还乘坐其车,若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也是要负责的!

  【案情回顾】

  春节期间,社区居民吴某和他的好朋友徐某,在郊区一家饭店吃饭、喝酒、唱歌。

  两人聚会结束后,吴某乘坐徐某开的车回家,在路上,徐某把车开到了路旁的沟里,因吴某未系安全带,急刹车时,吴某前额碰到挡风玻璃,膝盖也有擦伤,但伤势均无大碍。

  事后,吴某找徐某索要赔偿,徐某却认为吴某也有过错。二人争执不下,只好在节后来到司法所,向工作人员求助。

  【以案释法】

  工作人员认真听完二人叙述后,首先严肃批评了徐某酒后驾车与吴某乘车不系安全带的行为,然后告诉二人,《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准乘坐。”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本案,徐某驾驶车辆造成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毫无疑问,但朋友吴某在明知他是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仍乘坐徐某驾驶的车辆,且不系安全带,对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吴某对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自身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此,司法所工作人员建议两人应协商解决损失承担问题,并再次告诫二人,一定要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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