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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一雇工干活受伤致胸椎压缩性骨折 雇主赔偿一万八

本站发表时间:[2019-02-2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李祺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西集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雇工干活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西集某村村民万某受村委会雇佣修建村内排水沟,万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胸椎压缩性骨折。在经过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万某与村委会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遂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经征得村委会同意,调委会受理了这起纠纷,并将双方当事人约到调解室。调解员仔细了解了纠纷详细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
  万某表示,自己在治疗、住院期间共花费人民币8000余元,后续还要有一段时间的治疗,且受伤之后至少半年不能干活,要求村委会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元。村委会则表示,万某受伤主要是因为自己操作不当,村委会不能承担全部医疗费,而且万某已年过60周岁,不存在误工费一说。故双方之间产生了分歧。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村委会一次性赔偿万某各项损失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人民币18000元。在调解员的见证下,村委会当场支付了赔偿款,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以案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万某在从事雇佣工作中不慎受伤,雇主村委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调解员首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晰了双方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接着对赔偿款项进行了科学的计算,引导当事双方摆正心态、调整预期,快速达成了调解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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