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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代签合同是否属于集体合同

本站发表时间:[2019-02-28]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李祺

  梁某等人跟随同村包工头胡某外出打工,他们未直接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胡某一人代签。梁某等人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公司发的工资远低于包工头胡某代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随后,梁某等人以实发工资低于约定数额为由,找到该建筑公司要求补偿其约定工资和实发工资的差额。但该公司表示,胡某一人签订的协议不能代表梁某等人,该协议不具有集体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工资标准支付梁某等人工资。

  【司法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因此,集体合同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来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该协议需经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向职工予以公布。

  本案中,梁某等人可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一般情况下因双方对工资未有约定,参照该公司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梁某等人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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