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上路,最重要的就是安全。然而,经常有一些司机以飙车为乐趣。殊不知这些危险的驾驶行为有可能触犯了刑法。
案情回顾:为寻刺激多次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日前,被告人董某为寻求刺激,驾驶无牌照的“雅马哈”牌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在四环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行驶,且多次违反禁行标线指示变道超车,摩托车迈速表显示最高时速达237km/h。经鉴定,庞某行驶途中部分路段的平均时速为151km/h。朝阳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庞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庞某为追求刺激,罔顾法律规定,在行驶中随意追逐、超越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频繁、突然并线,并近距离穿插于其他车辆之间,期间该车迈速表显示最高时速达237km/h,其行为引发了其他车辆驾驶员的恐慌。庞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危害了公共安全,属于追逐竞驶,且系情节恶劣,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以案释法:对“追逐竞驶”的认定
对于“追逐竞驶”,不仅包括对向型的竞驶行为,还包括行为人一方以竞驶为目的而实施的追逐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竞”的目的,实施了追逐的行为,事实上已经使他人处于危险状态中,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主体,影响市民对公共安全的信任感;如行为人具有危害不特定人的客观危险,且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可以对其进行惩治。
本质上,“追逐竞驶”并不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只要行为人一方具有此故意,并实施相应行为,该行为本身即具有侵害法益的高度危险性。应依据责任自负原则,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庞某的狂飙行为事实上是一种以创造纪录为目的的非法行为,其把行人当做假想敌,具有与其他人竞赛的主观意图,并在行驶的过程中不断并线、穿插、追逐、超越其他车辆,具有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高度危险性,符合追逐竞驶的本质要求。
延伸阅读: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使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