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辱骂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现象时有发生,民警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执法权威屡遭挑战。自2019年2月1日起,《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公安机关第一部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的部门规章。日常生活中,哪些情形属于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哪些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仔细了解一下辱警袭警的“后果”。
【案情回顾】无证驾驶强行闯卡 撞倒民警驾车逃逸
岳某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大街与东苇路交叉口处,适逢交警拦车夜查酒驾,因其车辆手续不全且属于无证驾驶,怕受到处罚,当晚先后三次强行闯卡,辱骂民警并驾驶车辆将正在执行公务的民警孙某撞倒,致其左肘部及左下肢多处软组织损伤。民警开警车将其拦停,警察下车欲拉开车门时,岳某又驾车冲撞警车后逃跑。最终,岳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为逃避法律的追究,故意驾车闯卡撞倒交警,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此外,岳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最终,岳某被判处刑罚。
【法官释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驾车暴力冲卡是交警面临的较为普遍的一种妨害公务的形式,一些驾驶人因为车辆、自身证照不全或处于酒驾、毒驾状态,为逃避警察的查处而驾车闯卡,在闯卡的过程中对民警造成伤害,这是一种典型的妨害公务的行为,并且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应当从重处罚。
【案情回顾】报警维权后拒不配合 暴力阻碍民警执法
简某因房屋租赁纠纷,在某房产中介公司内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双方均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因无法调取现场监控,决定将涉事人员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处理。简某始终躺在地上不配合民警工作,民警多次口头传唤及警告无果,决定对简某实施强制传唤时,简某以辱骂、踢踹等方式阻碍民警王某依法执行公务,致民警王某右前臂皮肤挫伤。当日,简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简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
【法官释法】
本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解决民事纠纷,反而使得自己身陷囹圄。因此类事由造成的妨害公务案件并不在少数,一些群众报警后不能平和理性表达诉求,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进而在冲动之下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妨害公务罪并不以构成损害后果为必要条件,即使行为人所实施的妨害公务的行为并未造成警察轻微伤以上的伤害,但只要实施了暴力行为,阻碍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仍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如果在妨害公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则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