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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民事公益诉讼助消费者维权

本站发表时间:[2019-03-20] 来源:大兴区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

  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指的是“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 基于公益而提起的诉讼。”即对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具体案例

  2016年6月开始,刘某亮租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街一仓库为生产窝点,使用购进的工业用盐为原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粤盐”牌加碘食盐,并批发销售给蔡某经、郑某宾等人。同年10月,刘某亮在生产假盐时被民警抓获,并缴获生产的假盐成品6.4吨和半成品、包装材料及生产工具1批。据刘某亮供述其仅生产销售包装量分别为500g和400g的“粤盐”牌假盐,生产销售至少有100吨,并以每吨人民币1200元销售给客户。2017年8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刘某亮的上述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没收缴获的假盐成品、半成品等扣押的物品。

  检察机关认为

  刘某亮生产销售不符合食用盐标准的盐进入食用盐市场,侵犯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履行了督促相关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定诉前程序,法院公告在指定期限内均无任何有权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遂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亮以工业盐冒充食用盐,以非碘盐冒充碘盐,其犯罪行为危及广大消费者人身安全,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目前虽没有消费者起诉,但依法不能免除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在刑事诉讼已经追究刘某亮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对刘某亮判处惩罚性赔偿金112万元,由法院缴付国库;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道歉声明。


[供稿单位:北京市检察院]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