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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收购“二手”机 帮助刷机被判刑

本站发表时间:[2019-04-1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李祺
  原本,收购"二手"机属于正常手机业务,但明知是"盗抢手机"而收购,并帮助其刷机解锁进行"洗白",属于"盗改销"行为,应受到严厉打击。近期,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明知是盗窃得来的手机而予以收购、帮助刷机的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某经营二手机收购业务。2018年1月,梁某某联系张某某称其有6部手机要出售,张某某逐一看了成色,并给出2100元的收购价格。临走时,梁某某又拿出一个黑色苹果手机,让张某某帮忙解锁,张某某照办。经查,上述手机皆是由梁某某在本市各区公交车上趁人不备,以"掏兜"方式盗取的。本案中,张某某明知收购的手机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对这些手机进行刷机解锁,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为1万余元。经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四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第十条规定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犯罪所得"。
  本案中,张某某明知收购的手机是他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并对这些手机进行刷机解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且其收购的手机共计1万余元,已经达到了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故张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示】
  购买、收购二手物品一定要查看有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切勿购买、收购来历不明的物品!一旦发现来历不明的物品时,应该及时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追缴。
  针对"盗抢手机"的收赃、刷机解锁业务已然成为"盗改销"地下产业链,严厉打击上述行为对于减少上游"盗抢"犯罪的发案率、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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