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和同事聚餐时,闲聊老板王某与一名女同事关系暧昧,被王某无意中听到,约谈后,将其辞退。张某心生不满,以宣扬王某有作风问题相要挟,以索取离职补偿为名,向其勒索百万元巨款。经同事斡旋后,王某实际支付张某8万元,但他收款后仍不满足继续要挟对方。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敲诈勒索罪行,并主动退缴8万元赃款。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他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缴赃款,对其予以减轻处罚,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二审期间,法院鉴于张某深刻悔罪,且被害人王某向法院反映张某入职后工作努力,愿意对他表示谅解,且张某离异后有幼女需要照顾,张某居住社区表示愿意对其进行监管,综合以上情节,法院最终改判张某缓刑。
法官释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威胁、要挟等手段,多次向他人勒索财物或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因闲言碎语引发的民间纠纷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因“八卦”引发故意伤害、诽谤等刑事案件较为常见,以此敲诈勒索财物也应引起重视。人们对“八卦”的否定评价原本停留在道德层面,但如以此向他人勒索财物触及法律底线,就将受到刑罚的制裁。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