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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赡养费误区 让父母安享晚年

本站发表时间:[2019-05-15]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崔妍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不少子女面对父母的赡养诉求,会提出各种各样的拒绝理由。法官结合案例,提示大家赡养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减少大家观念中的误区,并对缓和、修复老人与子女之间的感情提出建议。

  达成协议后能否再增赡养费

  案情回放

  王某夫妇共育有两个儿子。1997年,老两口和大儿子王甲就曾因赡养纠纷起诉至法院,最后达成协议,要求王甲每月给付王某夫妇共100元赡养费。老伴儿去世后,2017年王某又将王甲告上法庭,要求其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并负担报销后医疗费的二分之一。庭审中,王甲表示,王某每月的养老金接近4000元,同时还有100多万元存款和两套房子,反之自己身体不好,还需要子女的照顾,无力负担如此高额的赡养费。法院审理后认为,此前法院生效调解书虽已确定王甲每月支付父亲王某赡养费50元,但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这笔钱已经起不到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目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王甲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并且负担父亲的部分医疗费。

  法官提示

  在本案中,王某和大儿子王甲的矛盾由来已久,他是否有权起诉增加赡养费数额呢?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此项法定义务不因父母有住房、存款或是其他争议而解除。而且基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增长等因素,父母所需的赡养费数额会出现增加的情况,当父母提出变更赡养费用数额的要求,在综合考量被赡养人的收入情况、身体状况、当地的消费水平、日常生活开销情况以及赡养人的负担能力等因素后,对赡养费的数额可以予以适当增加。回归本案,1997年达成的50元赡养费的确无法负担王某的日常生活,所以他有权起诉王甲增加赡养费。

  具体数额应考虑子女负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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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岁的马老太以自己年事已高,经济困难,身患疾病,且七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子女每人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护理费500元。在诉讼中,子女表示可以轮流照顾老人,但是马老太不同意,强烈要求一人居住,并请保姆护理。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马老太的确无独立住房,每月只有500元养老补助。最终法院判决,赡养费综合确定为每月6000元,长子每月负担400元,次子每月负担500元,三子、四子每月各负担1200元,三个女儿每月各负担900元。

  法官提示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马老太的居住方式,二是子女负担情况。

  首先,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子女对老人应当履行经济上的供奉、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抚慰,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对于居住方式,马老太选择自行居住,请保姆照顾而不愿在子女家中轮流居住,是老人对自己居住方式的选择,子女应当尊重。其次,审理赡养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尤其是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下,也要考虑赡养人的收入、身体情况。

  本案中马老太的长子和次子以务农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年收入较少,而另外两个儿子收入可观,所以法院根据子女经济情况的不同,酌定承担不同的赡养费数额。

  经济供奉与生活照料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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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逾七十的龚某早年丧偶,育有二子张甲和张乙,但他们并没有像老人期望的那般孝顺,她只得诉至法院,要求二子每月分别支付1000元赡养费。张甲同意支付,但小儿子张乙认为,母亲经常无故发脾气,破坏自己和妻子的感情,不愿再见母亲,只同意每月给付龚某300元。法院认为,龚某年事已高,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经济收入难以维持生活所需,需要子女赡养,子女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履行赡养义务,结合龚某的家庭情况,参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张甲、张乙每人每月应当向龚某支付400元赡养费。张甲明确表示同意支付龚某每月1000元赡养费,法院不持异议。

  法官提示

  在本案中,虽然小儿子同意给付母亲龚某赡养费,却不愿再见自己的母亲,但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费的问题容易解决,但是龚某与小儿子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切实改善和修复。

  探望老人不仅仅是道德上的约束,更是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不能因为不与老人共同生活就不尽赡养、探望义务。在审理的很多赡养案件中,法官发现诉至法院的多是丧偶的老人,缺乏配偶的陪伴,使他(她)们在晚年生活中容易性格暴躁,做出一些不可理解的事情。因此,法官提醒,对待老人应当给予多一些关心、照顾和充分尊重,更应包容老人的缺点,让老人能够幸福地安度晚年。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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