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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子女应由谁抚养更合适?西城法官这样说!

本站发表时间:[2019-05-30]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于平平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离婚率逐年攀升,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争抢孩子,隐匿孩子,不要孩子等情况的发生,都将会给孩子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那么父母如何处理抚养权,才能将婚姻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最大化保护子女权益?未成年人子女应由谁抚养更合适?
  5月30日,正值六一儿童节来临,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子女抚养问题离婚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对近年来审理的该类案件进行归纳调研,针对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发布典型案例,并对父母提出相关建议。
  经济条件不是决定因素 抚养权判定主要考虑子女身心健康发展
  赵先生博士毕业于名校计算机软件专业,事业有成,名下资产过亿,月薪丰厚。妻子刘女士与赵先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就进入某公立小学担任教师,月薪虽然不多,但足以保障生活需要。二人婚后不久便生育了一个女儿,赵先生平时工作繁忙,经常出差,虽在经济上给予了女儿最大的付出,但很少具体照顾女儿的生活起居,对女儿的陪伴也很少。刘女士的工作时间较为固定,强度也不算大,又有寒暑假,业余时间基本都在陪伴女儿。转眼女儿已经8岁上了小学,两人因为长期聚少离多导致感情破裂,刘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赵先生同意离婚,但坚决要求由自己抚养女儿,并称自己收入、学历均高于刘女士,能够给予女儿更好的物质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与刘女士相比,赵先生无论是工作、学历均具有明显优势。但其本人也承认平时工作出差较多,非常繁忙,很少陪伴女儿。在孩子的生活和成长中一直是母亲刘女士在悉心照顾,并且刘女士的工资收入水平加上赵先生承担的抚养费足以保障孩子的生活水平不至于存在过于巨大的落差,故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了刘女士所有。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在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根据双方生活条件选择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成长的一方。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6条规定,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以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互相推脱难逃责任 抚养子女的法定责任与婚姻状态无关
  李先生和陈女士都是95后,两人读职高时恋爱,毕业后刚到法定婚龄就结了婚,婚后不久便生了一个孩子,刚满3岁。两人都没有稳定职业,平时工作都是三天打渔两天晒网,有多少花多少,从来没有照顾过孩子,依靠双方父母轮流照顾孩子。后两人因感情不和,丈夫李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以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没有稳定工作为由要求妻子陈女士抚养孩子。陈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但表示自己也没有稳定收入,一直靠着父母的接济生活,完全没有能力抚养孩子。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确实患有心脏病且没有工作和收入,陈女士也属无业人员。法院认为,夫妻双方都正值青年,均未丧失劳动能力,应当肩负起抚养子女的法定责任。根据孩子的年龄和近半年实际生活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由母亲陈女士抚养孩子,李先生每月按照北京市平均收入水平的25%支付子女抚养费。
  【法官说法】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免除。《收养法》第5条规定,只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才能将子女送养。这里的特殊困难应当做严格的限缩解释,仅限于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且无法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开支的生父母才能免除抚养义务,将子女送养。没有工作或没有收入来源但有劳动能力不参加劳动的父母,没有劳动能力但有政府救济和其他经济来源的,都不影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
  同时,张爽法官表示:在涉子女抚养问题离婚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解决问题关键是要靠父母双方的努力和责任承担。应对单亲家庭孩子的成长问题、关爱单亲家庭孩子的身心健康,既需要父母在离婚时冷静理性化解矛盾冲突,减少情感对立,减小对孩子的伤害,还需要父母在离婚后依然肩负其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职责,缓解孩子的失落情感,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付出,给予这些孩子更多的包容和呵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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