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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收二手手机竟是赃物 手机店主被判刑悔不当初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21] 来源:京检在线 作者:

  随着通讯技术发展和手机的日益普及,催生了二手手机生意。二手手机的回收再利用在创造经济价值、减轻环境负担的同时,也给商家带来了可观收益,但若明知是“盗抢手机”而收购,并帮助其刷机解锁进行“洗白”,就属于“盗改销”行为,应受到严厉打击。门头沟检察院近期就办理了一起明知是盗窃得来的手机而予以收购、帮助刷机的案件。

  案情简介

  张某一直从事手机维修和回收二手手机生意。2018年1月,梁某某(已另案处理)联系张某称其有6部手机,并愿意以2100元出售。张某一看价格如此便宜,便知这6部手机来路不正,但想到低价买入、转手就能挣不少钱,于是收购了这6部手机。临走时,梁某某又拿出一个黑色苹果手机,让张某帮忙解锁,张某照办。经查,上述手机皆是由梁某某在本市各区公交车上趁人不备,以“掏兜”方式盗取的。经鉴定,手机价值为1万余元。经门头沟检察院依法审查并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四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张某明知收购的手机是他人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并对这些手机进行刷机解锁,且其收购的手机共计1万余元,属于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情形,故张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受到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示

  针对“盗抢手机”的收赃、刷机解锁业务已然成为“盗改销”地下产业链,严厉打击上述行为对于减少上游“盗抢”犯罪的发案率,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购买、收购二手物品一定要查看有无合法、有效来历凭证,切勿购买、收购来历不明的物品。同时,发现来历不明的物品,应该及时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