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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闪离”要不要退彩礼?法院判决:退一部分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17]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高健
  婚后仅七个月,王女士便以双方无感情为由起诉离婚,男方李先生则称二人未共同生活,要求退还彩礼3.9万元。海淀法院近日审结了此案,判决双方离婚,王女士退还彩礼1.2万元。
  王女士称,2018年2月,其与李先生经媒人介绍相识,后通过微信沟通联系,同年7月订婚,王女士当时在国外,二人分处两地。2019年1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王女士于同年5月回国。2019年5月至7月期间,李先生每周末自工作所在地北京返回河北与王女士相聚,同年7月,二人因感情问题分居,两个月后王女士起诉要求离婚。
  李先生要求退还订婚时男方家给的彩礼3.9万元,王女士则称彩礼已用于婚礼举办、婚后旅游等支出。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婚前及婚后并未长时间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对王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就彩礼的返还,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法院可判决返还。司法实践中,彩礼返还数额一般结合彩礼的数额、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过错程度、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双方婚后仅在周末相聚且持续时间较短,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居住生活状态,综合彩礼数额及王女士所称彩礼所用于的支出。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王女士退还彩礼1.2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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