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说案 > 以案说法

机动车骗保手段多样 昌平法院通报典型案例

本站发表时间:[2021-11-24]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高煦冬

  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快速提升,带动了机动车保险市场的高速发展,机动车保险成为保险行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市场份额的不断上升,机动车保险诈骗也逐渐成为保险类诈骗犯罪的重灾区,严重破坏了保险领域金融秩序。对此,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近三年来审理的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以案释法,进行普法宣传。

  酒驾后找他人“顶包”骗保,两男子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刑

  2019年11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宝马”牌汽车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门口处发生单方事故,致使自己的车辆受损。为骗取保险理赔金,事故后,程某联系朋友宋某来到事故现场。二人商议后,由未饮酒的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是其驾驶涉案车辆造成事故。后程某收到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伙同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宋某明知程某酒后发生单方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仍配合、协助程某实施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且数额巨大,其并非偶犯,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示:《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广大车友应当依法依规文明驾驶,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报警处理,并依法办理索赔事宜,千万不要因贪图不义之财而以身试法。

  无证驾驶货车追尾他人 事故双方合伙骗保两万元

  2017年11月2日18时许,被告人于某在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后在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路上追尾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为骗取保险金,被告人于某伙同赵某、张某、吴某(另案处理)以换驾的方式隐瞒其为实际驾驶人的事实,骗取保险理赔金人民币28211.7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被保险人伙同他人隐瞒事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本案中,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车辆被保险人隐瞒实际驾驶人的事实、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可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隐瞒车辆已赔付事实 男子夸大损失骗保获刑

  2016年10月,被告人朱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汽车突然起火。次日,朱某向保险公司电话报险,与此同时联系汽车销售公司,以汽车尚在质保期间为由,要求退货。经协调,汽车销售公司按照新车原价对朱某进行了赔偿,朱某通过补差价购新车的方式领取。后朱某故意隐瞒其已得到汽车销售公司赔偿的事实,继续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并保证“未收到任何单位及个人,任何形式的车辆赔偿”。后保险公司向朱某支付理赔款7.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作为投保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全部涉案钱款,最终,法院结合朱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朱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保险法》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广大车主切莫抱有“薅羊毛”的侥幸心理,为了不当得利故意夸大事故损失,否则不仅理赔款需退还,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车险代理员虚构理赔信息骗保 赚取修车厂返点获刑

  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贾某、刘某、商某在昌平区代理保险业务期间,多次对不符合保险理赔要求的车辆,通过伪造交通事故现场、编造虚假事故原因等方式使之符合保险理赔的条件,骗取多家保险公司的汽车保险理赔金,保险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8357元,诈骗金额共计31677.3元。其中,被告人贾某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身份实施保险诈骗5次,金额共计18357元,以相同方式实施诈骗8次,金额共计14580.5元;被告人刘某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实施保险诈骗3次,金额共计14203元,以相同方式实施诈骗7次,金额共计17665.8元;被告人商某参与诈骗6次,金额共计13145元。

  贾某称,最初三人是保险代理员,后来承接车辆理赔业务。为留住客户,三人通过伪造单方或双方事故帮助客户通过保险诈骗的方式“免费”修车。其间,三人与修理厂建立合作关系,修车后由修车厂返点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刘某作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通过伪造事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等方式,骗取保险金,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贾某、刘某、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贾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随着保险市场和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快速理赔”“在线理赔”等便捷理赔方式在提升保险公司竞争力、提高保险理赔效率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可趁之机。

  提醒保险公司应不断完善自身的内控机制,就汽车维修厂、保险代理员等代理报案、代理索赔、代理定损等行为进行规范。建议代理索赔案件在索赔人递交材料时要求出示索赔人身份证原件和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同时加强与出险车主的联系,及时告知相关理赔情况,防止汽车维修厂居中实施欺骗、隐瞒行为。另据小编了解,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同样涉嫌犯罪。“帮忙”有风险,底线要牢记。面临朋友就违法犯罪行为寻求帮助的要求,不论事情大小、容易程度,均不能提供帮助,绝不能因为一时义气而答应,应当及时规劝朋友停止犯罪行为;即使劝阻无效,也绝对不能参与其中,以防害人害己。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