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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路倾倒60余吨沙子,两男子被判刑

本站发表时间:[2021-12-14]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京法案讯|在高速路倾倒60余吨沙子,两男子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5日晚,贺某、于某二人违规驾驶超载大货车运输沙料从河北承德到北京房山,二人原计划绕道逃避检查站进京。因贺某随车熟睡,于某走错了道路,二人未能实现绕道以避开检查站的目的,车辆于10月6日2时许行使到了密云区司马台检查站北侧京承高速进京方向一百余公里处,即将面临进站查车。

  为了逃避超载处罚,贺某指使于某在路边卸下一部分沙料,但因于某过于紧张,竟操作将一整车沙料全部倾倒在应急车道及部分高速路主路上,随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当日,这些被倾倒在高速的沙料被高速路管理企业员工发现并报警处理,随即被高速路管理企业清运。

  经勘验,这些沙料共计65.8吨,呈灰黑色,接近路面颜色,在深夜视线条件不佳的情况下足以使路过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而且案发时正值“十一黄金周”返京高峰期,车流量大,这些沙料占用了应急车道及部分高速路主路,致使交通产生了拥堵。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于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予惩处。贺某在缓刑期间犯罪,应撤销前罪缓刑,与其所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贺某、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已支付沙子清运费用,认罪认罚,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故判决:撤销贺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贺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于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一审宣判后,于某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至北京三中院。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于某和贺某向高速公路倾倒沙土,破坏高速公路的正常使用功能,足以使车辆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予惩处。贺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前罪缓刑,与其所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实行数罪并罚。一审法院根据贺某和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道路交通设施是保障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重要条件。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行为。

  现实生活中,不论是在高速公路倾倒沙料,还是盗窃作为交通道路路面设施的窨井盖、私自强行拆除高速公路护栏等,都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满足一定条件便会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日常交通运输中,社会公众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安全出行,文明驾驶,保障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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