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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跑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只支付交强险赔款

本站发表时间:[2025-02-2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通讯员 余周祺、王欣宇
  原本用于家庭自用的私家车,一旦转变为用于营运的网约车,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商业三者险能够正常理赔吗?近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私家车从事网约车运营”的保险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某日,李某驾驶案涉车辆与案外人燕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负事故全责。燕某驾驶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商业保险,甲保险公司代为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燕某将已获赔部分的追偿权转移给甲保险公司。李某案涉车辆在乙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甲保险公司遂将李某、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投保时填写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其中机动车商业保险单特别约定处记载,“保险车辆为非营业用途,如果改变使用性质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重要提示处记载,“被保险机动车因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通知保险人”。
  乙保险公司抗辩称,仅同意支付交强险项下2000元的保险赔偿金,不同意进行商业三者险理赔。李某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在投保商业险时使用性质为“非营业个人”,而李某驾驶案涉车辆进行了营业服务,属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西城法院依法向某网约车平台调取的李某及案涉车辆的注册和订单记录显示,案涉车辆于2020年在网约车平台注册,绑定司机为李某。自注册起至事故发生不久前,案涉车辆共计接单6300多单,交易完成订单5700多单。案涉车辆于事故当天累计接单8单,完成交易7单,司机均为李某。案涉事故发生于上一订单运营完毕6分钟后。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确定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李某驾驶案涉车辆跑网约车的行为是否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乙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赔商业三者险?本案中,案涉车辆自2020年在某网约车平台注册起至事故发生不久前共计完成订单5700多单,案涉事故发生当天,李某驾驶案涉车辆共计完成订单7单,案涉事故发生时间距上一订单完成时间仅间隔6分钟,此时案涉车辆性质与投保时的“非营业”性质不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情形,且使用性质的改变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而导致案涉事故发生。在李某未通知乙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乙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甲保险公司主张款项的责任,在扣除交强险赔款后,剩余部分应由侵权人李某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项下2000元保险赔偿金,李某支付剩余的赔偿款。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西城法院法官提示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务必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确保个人权益得到妥善维护。保险期间,如原为“非营运”性质的保险车辆转而长期用于“营运”活动,属于改变机动车使用性质的情形,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避免后续因保险公司拒赔而产生的理赔纠纷与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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