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说案 > 以案说法

让员工雇佣“员工”,能否成为单位规避劳动关系的障眼法?

本站发表时间:[2025-03-0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黄书馨
  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就结了一起有关劳动关系确认的案件。
  2022年4月10日,A公司与退休返聘人员老陈签订劳务雇佣合同,约定老陈雇佣服务人员为A公司提供劳务,公司有权选择老陈雇佣的服务人员。月中,由老陈发放其雇佣人员上月的报酬,老陈及其雇佣人员的考勤委托给A公司统一管理。
  2023年5月,小李进入A公司,负责送货工作,工作中,A公司向老陈支付劳务费,由老陈向小李支付工资。小李的考勤与请假审批,均在A公司工作群中报备。
  一天,小李在送货过程中受伤。但A公司否认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小李为进行工伤认定,便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在仲裁审理中,A公司代理人与小李当庭签订劳动合同,随后小李撤回仲裁申请。
  可没过两天,A公司以仲裁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公司授权、公司与小李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请求判令确认小李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不予受理,A公司诉至法院。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审查重点为小李到底是A公司的员工还是老陈个人雇佣的人员。关于小李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形成支配和管理来确定。A公司与老陈签订的劳务雇佣合同,直接约定了老陈对其雇佣人员小李的报酬发放时间及工资标准,明显超越了劳务关系的约定范畴,老陈实际上无权决定被雇佣人员小李的报酬标准及发放时间,作为打工人的小李,有理由相信自己实际上是A公司雇佣的员工。
  同时,A公司组织小李考勤打卡,实际管理小李,且小李从事的工作内容属于A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最终,法院判决确认A公司与小李存在劳动关系。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王珮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