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协议后劳动者发现协议对自己明显不公平或者其对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时,应该如何处理呢?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通过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胡某于2013年7月15日入职某航空公司,从事飞行员与飞标标准总监等工作,月工资约为46000元。后航空公司多次与胡某签订《飞行培训协议》《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变更书》,最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变更书》约定“乙方(胡某)向甲方(航空公司)借款200余万元并参加甲方所安排的培训后,应当履行不低于八年八个月的服务期。无论因任何原因乙方在甲方的服务年限不满八年八个月的,离职前乙方均需向甲方全额支付借款培训费。”2023年3月24日,航空公司向胡某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告知双方于2023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胡某应向航空公司支付借款培训费190余万元。2023年4月7日,航空公司与胡某签订了《离职协议书》。主要载明:“……由于乙方在服务期届满前离职,乙方需要向甲方支付借款培训费。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确认,甲方有权自本协议所约定的离职补偿中扣除乙方应当支付的借款,经抵扣后,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离职补偿,乙方亦无需向甲方返还任何借款。”后胡某认为,航空公司要求其支付的借款(培训费)并未真实发生,《离职协议书》是航空公司在利用其处于危困状态和缺乏判断能力情形下签订的,且协议显失公平。于是其于2024年3月19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撤销所签订的《离职协议书》,仲裁委未予受理,后胡某诉至法院。
密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航空公司向胡某发出解除通知书前,以“其公司固定翼飞行业务进入停工停产状态”为由,安排胡某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待岗,并降低胡某的工资待遇,但航空公司未提交其公司固定翼飞行业务停工停产的相关证据。后航空公司安排胡某在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休年休假,胡某2次提出拒绝,航空公司亦未与胡某进行沟通协商。航空公司要求胡某支付其公司借款培训费190余万元,但其公司认可借款行为并未真实发生,同时,航空公司亦未提交其公司每年为胡某支出的培训费明细。综上,航空公司与胡某在签订《离职协议书》前,航空公司对胡某采取了待岗、降薪、强制休年假的行为,致使胡某长期无法提供飞行服务,收入降低。后其又向胡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要求胡某支付巨额培训费,迫使胡某在巨大的经济压力下签订《离职协议书》,且胡某不存在应当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训费的情形,可以认定胡某对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且《离职协议书》中未对胡某进行任何经济补偿,协议显失公平。故法院判决撤销航空公司与胡某签订的《离职协议书》。
密云法院法官说法
在签订相关离职协议时,部分用人单位在离职协议内容上倾向于保护用人单位,减少或者免除自身义务,变相减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发现其所签订的离职协议内容存在上述情形时,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救济,请求撤销相关离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