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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投资等分红数年不见上映 法院:影视公司必须返还认购款

本站发表时间:[2025-03-27]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张常富
  日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云法院)审理了一起影视投资合同违约案。一家影视公司出售部分版权,以此吸引投资者,约定上映后进行分红,但是电影未能如期上映,影视公司也下落不明。法院判决该公司向投资者返还20万元认购款。
  2019年9月,原告张先生(乙方)与被告某影视公司(甲方)签订《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书》,约定乙方认购甲方作为出品方制作的某电影版权,乙方投资20万元,获得本电影版权总收益纯利润0.1%收益权,约定电影于2020年3月播出。若电影无法在院线完成上映,甲方需返还乙方版权认购款并支付违约金。
  基于上述合同书,张先生向影视公司转账20万元。但影片至今未能上映。后经了解,该影视公司与多位投资人都签订了类似《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书》。被告影视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络,经密云法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相应证据及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影视公司签订了《影视版权认购合同书》,张先生依据该合同书向影视公司支付了20万元。密云法院2024年10月开庭时,距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影片拟播出时间2020年3月已四年半有余,影视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影片实际上映情况与上映时间及迟延上映的合理理由,应当认定影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案涉影片已无法上映,张先生通过支付版权认购款获得电影上映收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张先生起诉要求影视公司返还版权认购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密云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影视公司返还张先生版权认购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官提示:近年来,有人通过高额收益为诱饵,诱导投资者进行高额投资,最后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的案件时有发生。
  如有投资理财的需求,必须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对承诺"高额回报""保本无风险"项目保持警惕。要仔细核实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不轻信口头承诺,不盲目跟风投资。投资者在进行任何投资时,都应保持理性,谨慎决策,避免因贪图高回报而陷入非法集资和诈骗的陷阱。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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